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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本基金未必真保本,现在连名字都改了!

2017-02-12 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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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对很多人来说,所谓的保本基金指的是能够保障本金安全的基金投资产品,但实际情况是,保本基金并不能确保对投资本金的绝对保障。正是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才进行更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更名是为避免投资者形成对此类产品绝对保本的“刚性兑付”预期。



保本基金未必绝对保本


邓舸介绍,目前我国存续的保本基金共有151只,资产净值约3200亿元,总体来看,保本基金运行较为平稳,没有出现到期不能保本的情况。但是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保本基金的保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保本策略可能失效,保本基金快速膨胀可能带来风险。为了充分揭示这些风险,保本基金将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



保本基金潜在一定风险:


01

保本基金保障机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已发行的保本基金均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障机制,担保机构有权无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实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一旦保本基金到期不能实现保本,基金管理人应偿付最终的投资损失,行业风险不容忽视。

02

保本基金保本投资策略可能失效的问题。部分保本基金为提高收益率,投资运作不够稳健,存在将低等级信用债纳入稳健资产投资范围、剩余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放大倍数过高等情况,使得基金净值波动加剧。

03

保本基金快速膨胀可能带来的风险。随着保本基金数量、规模不断快速增大,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人大量集中发行保本基金,若出现到期亏损且无法赔付的情况,容易损害持有人利益。


邓舸说:“保本基金虽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运作,并引入相关保本保障机制达到‘保本’目标,但保本投资策略及保障机制的安排,并不能确保对投资本金的绝对保障,在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者仍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的情况,为充分揭示此类产品不能绝对保本的风险,建议对‘保本基金’的名称进行调整,改为‘避险策略基金’。”


新规出现六大主要变化


针对保本基金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对《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早在去年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由征求意见稿中的28条,缩减至23条。



正式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如下变动。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改为“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义务人支付费用,保障义务人在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其中的“偿付相应损失”改为了“补足差额”,不同之处是要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差额通常比相应损失的赔偿金额小。之前,基金公司的保本基金普遍采取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机制,这意味着风险最终还是由基金公司自己承担,但是现在监管层要基金公司和担保公司签订风险买断合同,风险要担保公司承担。

增加“避险策略基金在避险策略期间不得开放申购、转换转入”规定。


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2 年以上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2 年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开展投资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规定。


将“保本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的资金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提供保障。”改为“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这说明,即便是在基金募集期申购的,到期虽已补足差额,也会面临着亏损的风险。


“对于管理的保本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改为“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对于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对风险资本金的要求提高。并增加“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 倍。”做了分类处理。


删除了“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有基金公司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专户等非公募是可以募集保本产品的。


新老规则划断:做好衔接


那么,对于广大投资人来说,持有的保本基金要换名字了,投资和收益方面会有什么变化吗?邓舸表示,为做好新旧衔接,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


对存续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无须变更基金名称,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调整产品保障机制,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不符合的应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邓舸表示,这次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利于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投资总归存在风险,市场上基本不会存在零风险的产品,投资者对此要心中有数。

 

来源:央广网、中国基金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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