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即问即答(四十九)丨个体户2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减免税额咋计算?
01
今年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有什么呢?
答: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02
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享受减半征收个税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12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假设没有其他减免项目)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0×2000000÷2400000]×50%。
03
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04
谭某同时经营广州个体工商户B、东莞个体工商户C、北京个体工商户D,需要汇总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谭某同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B、个体工商户C和个体工商户D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3户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5
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12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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