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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平等权利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什么? | 《残疾人权利公约》施行十年

望星 南都观察家 2019-07-26

望星,残障人士,残障权利倡导者,长期关注残障平等权利领域

全文2000余字,读完约需4分钟



在中国,参与公共决策始终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社会问题。身处社会中最边缘的位置和最弱势的地位,逼迫残障群体成为行动力最强的群体之一,在这过程中积累了很多行动经验,策略和方法值得其他群体学习借鉴。这对推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文明具有很大意义。


2008年是个神奇的年份,发生了很多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事情,比如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北京奥运、国际金融危机、三聚氰胺奶粉危机……也有大众没注意到的,比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被批准。


200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生效,该公约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中国残障人保障模式由医疗修复模式、福利模式、照顾模式向权利模式转型。可以说,2008年也是中国残障平等权利元年。


站在2018年回望过去十年,中国在保障残障人平等权利方面进步明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保障残障人权利到底给我们社会带来了什么?



▌“我们的权利”


处于边缘、弱势的少数群体有很多,但是没有一个群体能够像残障群体这样,告诉全社会——残障群体的权利是“我们的权利”。


残障背景下,多数强势群体和少数弱势群体的流动最为频繁。其他标签下的弱势群体很难做到这点,比如性取向方面,异性恋很难有同性恋的经历;人种肤色方面,一个白人也不可能变成其他有色人种;性别方面,男性在通常状态下很难有女性的体验……在这些标签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议题中,所谓的“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在社会大多数看来都是“他们的权利”。


但残障却不是这样。每个人漫长的人生中或多或少都会处于残障状态,这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经历残障人士的生活,所以,保障残障人士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权利。在这个层面上,残障权利是“我们的权利”。


▲ 一些人觉得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想象以下情景,便不难理解“保障残障人士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权利”——因为意外而摔伤需要在短期内乘坐轮椅时、带着大件行李出行时……图为地铁福州火车南站无障碍电梯出入口。 © SCJiang


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的概念在《公约》中第一次被提出。也是该《公约》核心概念之一。通俗点说,就是在不过度增加负担的情况下,根据残障者的需求给予相应的便利。并且《公约》还明确,合理便利是残障者的权利,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残障歧视行为。


合理便利概念的提出和运用将残障权利由形式平等引向到实质平等。比如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视障人士参加普通高考,但是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考试合理便利制度,导致视障者长期被隔离在普通高考之外。这种情况一致持续到2015年。这一年,在视障群体长期努力下,教育部终于制定出台“普通高考考试合理便利制度”,为视障者参加普通高考提供盲文试卷、延长考试时间等合理便利措施。从此视障者参加普通高考的权利得到保障。


“合理便利”不仅是残障人权利保障的手段,如果我们能发挥创造性,把合理便利概念引向更多领域,“合理便利”具有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的能力。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征,也都有自己的短板。因此很多时候,我们可能没有被剥夺权利,但是因为我们的不同,而导致我们并不能够实际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在目前公共领域内,“合理便利”还可以涉及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等受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教育、就业、医疗、交通、居住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合理便利”的全面实施会给普通社会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对差异的包容


近几十年中国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生产能力、基础设施、城市化进程等空前发展,但是伴随着高速发展,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多,与整个社会制度、阶层、经济、环境、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


每个个体、组织和政府相互之间的理念、诉求、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并不统一。同时还伴随着年龄、收入、健康状况、教育背景、宗教信仰等诸多差异。这种差异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未来将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也会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促使社会变得更加包容、安全、平等,已成为当务之急。这需要我们厘清问题、综合施策、促进对个体差异的包容、减少和消除各种不平等……


▲ 图为郑州奇色花幼儿园小朋友上课的情景。这所幼儿园从1996年开始接受残障儿童,开始融合教育探索至今已有22年。由当年的无人问津到开学前今天家长带着孩子排着队报名的景象令人无不惊叹。而奇色花幼儿园吸引家长的恰恰是对差异性的包容的教育环境。


《公约》的出台无疑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契机。残障群体既是社会固有群体,也是个体差异最大的群体,没有一个群体的多样性能够超过残障群体。如果按照《公约》原则,让维护残障平等权利成为社会共识,那么社会残障者的差异性就要被包容和接纳。因残障者最广泛的差异性,社会在包容接纳过程中也会提高自身对个体差异的包容。某种意义上来说,维护残障群体的平等权利有助于我们寻找促进全社会的包容与平等。



▌“我的事情我参与”


参与是《公约》核心理念之一,有人把《公约》中对参与的理解概括为经典的“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用中文翻译过来就是“没有我的参与,就不要做与我有关的决定”。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残障群体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参与”理念。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修订,到高考合理便利的政策实施,再到《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可以看到,在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都有残障人士努力推动的身影。在残障人权利保护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民间呼吁、行动——残联协调——政府推动实施”的模式。在“参与”这件事上,残障群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先行者。


▲ 长沙地铁一号线五一广场站出站直梯建设现场。这是几个长沙残障市民通过如政府信息公开等合理合法渠道行动的结果,一个很好的残障人士参与政策并且推动政策实施的案例。同时出站直梯的修建也方便了大量的非残障乘客。 © 中国江西网


在中国,参与公共决策始终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社会问题。身处社会中最边缘的位置和最弱势的地位,逼迫残障群体成为行动力最强的群体之一,在这过程中积累了很多行动经验,策略和方法值得其他群体学习借鉴。这对推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文明具有很大意义。


《公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肯定远远不止以上四个点,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出更多关注残障平等权利人士的思考。也希望引出全社会的思考,关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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