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教授民法典独著力作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即将出版
由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
领导小组成员及物权编牵头人
崔建远教授独著的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
即将出版
ISBN:978-7-300-28235-0
定价:410元
京东预订价:307.5元 [7.5折]
开本:16开 | 装帧:精装
出版日期: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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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凝结崔建远教授
在物权法及理论上二十余年的积累
对民法典深层的价值进行探析
以求更准确地阐释立法主旨
对法典条文的
新概念、新规定、新变化
给予了立足于民法典层面的界定与解读
并突出了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与指引
自序(摘选)
我本无编写本释评书的打算,原因复杂。诸多拙作的撰写经历,使我切身体会到: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的研究民法典的著述问世,自己学习、揣摩之后,再构思、动笔解读和阐释民法典的作品,可以梳理既有的研究成果,吸取他人著述中的精华,避免乃至减少重复性的工作,少走弯路,着力薄弱环节的探讨,提高自己阐释的可信度,效果会更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后,既有的合同法、物权法领域的作品均须修订,加上多家刊物约稿,我所负文债沉重,无力再揽新活儿。最后,心绪在变化,激情在减弱。
起初是被动和无奈,但一经构思、动笔,便不愿敷衍了事,而是诚信待人,认真做事。可谓江山易改,禀性难移。事情的转机出现在释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和第207条,厘清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和法律平等保护物权三者间的关系阶段。随着检索、阅读文献的进展,学思相伴,越来越觉得不得人云亦云,应该发表自认为是适当的意见。耗时近月,终成万言,释评这两条才暂告一个段落。实际上,此后也时有对之完善之语。自此,情绪高涨,信心大增,倾我所思,马不停蹄地前行,每日必到明理楼,风雨不误,雷打不动,连大年初一都在明理楼工作。
回头审视本释评书,值得提及的至少有如下几处:
(1)吸纳他人著述之长(当然予以注释、说明);补其之短,扬己之长。只要有把握,就尽力阐发自己的理解。
(2)我以往的作品可能是受编写体例限制,或许因一俊遮百丑,要么遗漏了某些法律条文,要么对某些法律规定轻描淡写。本释评书则不然,客观上要求逐条解读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不容回避。如此,我第一次做到了全面阐释物权法。如果说,给本科生讲授物权法,教师仅仅精于某些制度及学说,不懂另外一些制度及理论,肯定不合格,必须熟悉整个物权法及理论,至少明白教科书上的内容,由此逼得教师融会贯通物权法及学说,那么,编写本释评书也迫使我了解了物权法的角角落落。呈现给读者的,是对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完整解读。
(3)出乎我自己的预料,在若干制度及理论方面,或是新增了观点,或是完善了,或是突破了,或是深化了,或是矫正了我既有的看法。例如,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发展权•法律平等保护物权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股权的善意取得,关于记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关于抵押权和质权并存于同一个动产上时的效力顺序,关于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效力,关于超级优先权,均属新增的观点。关于指示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尤其是指示交付的完成要件和时间点,属于完善了我原来的阐释。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同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为突破了我过去的看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见解,属于深化了我以往的意见。关于无权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法律效力,本释评书矫正了《物权法》教科书、《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下册)中的观点。
(4)我之所以答应释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该书之所以能于数月后定稿,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对物权法及理论有二十余年的积累,本释评书的主干部分是以往的研究成果被装入该书之中而成的。这表明平素积累的必要性,所谓机会留给有准备之人也。行政管理岗位能获任命如此,就业求职成功如此,研究课题能够立项如此,撰写论文和著作也是如此。
崔建远
于2020年7月15日
自序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
(上下卷)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凝结了作者在物权法及理论上二十余年的积累,作者从民法典制定层面出发,明确了各个条文的内在价值,阐释了各法条的主旨内涵,对法条的变更、增补进行了理论溯源与新法解读,对相关概念、原则等进行了清晰的区分和界定,并且从司法适用角度,给出了学理解释与应用指引,并辅以疑难问题的案例探讨,兼具了学理阐释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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