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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降薪、裁员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法宝

北大法宝 2021-07-07

⊙ 本文长约2600字,阅读需时20分钟


疫情之下,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利好政策,但是一些企业仍旧费用支出庞大,无奈选择裁员、停工、调岗、降薪等各种自救措施。那么,疫情期间,关于企业降薪、裁员的法律文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政策解读
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随后,各省市纷纷出台了地方处理劳动关系的标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月11日,《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又规定,”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二、关于降薪

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单方降薪和协商降薪。

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平衡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自主用工权之间的关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协商一致,采用书面方式,确定降薪的具体内容;
2重视程序合法,重视发挥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投票和公示程序,对于绩效考核、考评以及对应的调岗降薪措施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企业在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方面的制度规范。在员工入职时,保障员工充分的知情权,达成书面同意书。当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出现规章制度中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调岗或者降薪。
3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应重视证据,严格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提供员工的绩效考核、考评结果,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4用人单位的降薪幅度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需要参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5特别关注不能降薪的情形,例如职工不幸染病或因密切接触被迫隔离期间工资要正常支付,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工资不能降低。


三、关于裁员

关于裁员问题,官方措辞是,“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且优先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如果企业在无奈之下只能裁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禁止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五种禁止裁员的情形,除此之外,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明确强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

重视程序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3

结清工资和支付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之后,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

违法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小结

疫情之下,企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为了生存,降薪、裁员也是无奈之举。在降薪、裁员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保证畅通的沟通渠道,注意安抚员工情绪,做好应急方案,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重视程序合法,既要保障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要关注员工的合法权益,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
 
-END-


本文作者 | 劳动法宝编辑组 王智慧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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