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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先后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及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时的处理办法。该机制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类案检索要求提升至全新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规定类案检索适用范围、类案检索情形、类案检索途径、类案检索方法、检索主体、结果运用等问题,可见,未来类案检索将逐渐成为法律人的标配。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在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2014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意味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包含对实质正义或结果正义的追求,也包含对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的追求。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正义最直观的感受便是同案是否有着相同的裁判结果。同案不同判首先会让当事人在形式上感受到被不平等的对待,进而又从结果上发现实质的不平等。可见同案同判已在无形中成为人民群众衡量公平正义的“一杆秤”。正如马克思·韦伯关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的隐喻,司法过程不是一个输入案件事实,产出判决结果的简单过程。法律运用的过程是复杂的,借鉴以往司法裁判的智慧,解决当下案件的难题,既是一种合理的方式,也是对公平正义追求的必然要求。《意见》第三条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条界定了裁判文书来源的权威数据库范围。对法官、检察官、诉讼律师而言,除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外,还可以使用北大法宝等第三方法律检索平台来进行类案检索。同时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也很重要,例如前不久网上流传的一个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假规定”,实质上应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但通过一些网站的编辑,一篇本为地方的司法文件竟被篡改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并且已经被多省的审理机关在多个裁定、判决中引用,并作出了实质性裁判,显然会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北大法宝并未收录这篇“假文件”。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裁判文书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官网等。并通过与公报刊登的标准文本进行逐字校对以保证电子文书的真实、准确与权威性。早在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便已有法律信息数据库出现类案推送功能,威科先行与北大法宝均有较好的体现。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为例。北大法宝智能刑事类案分析系统将刑事案件从犯罪事实相似案例、认定内容相似案例、法律依据相似案例等方面确定类案。
法律的统一适用并不必然否定个案的差异,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己的命运与结局,个案判决是具体化的法律,个案公正是法律抽象正义的现实化。类案检索机制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确立的新型审判辅助机制,不仅成为法律人参考案件、拓展思路的重要工具,更将在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 人民网《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224/c70731-20581921.html。
[2] [美]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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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刘杉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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