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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3·15行动 | 李寿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理想与现实的博弈

北大法宝 2022-05-11

⊙ 本文长约1900字,阅读需时4分钟


导语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再专属于政府所有,吸引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中,即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也是关注环境、健康等人类基本权利的要求。授权并鼓励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个人提供一个通过司法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经济事务管理的途径。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以诉讼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愿望将更加迫切。想要以司法途径解决有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法律纠纷,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公益诉讼便是一个强有力的手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商品、服务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使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和消费者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团体为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种新型的公益诉讼着眼于单纯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益即是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法经济学中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思维。


我国《》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1日施行的《》,使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推行进展确实很难满足消费纠纷发展的需要,这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消协组织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现行《消保法》对于消协的性质、定位、运营保障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级消协缺乏条件来加强消费公益诉讼能力建设。


其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诉讼规则不明确,尤其是费用承担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最后,消费者缺乏参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现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忽视了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不能参与和督促诉讼,结果是消费者对于大规模侵权行为不够敏感,通常是在权益受到大规模侵害以后才意识到需要维权,这就导致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严重的滞后性。


为此,为了真正激活消费公益诉讼,第一,要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国务院应当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性质定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其办事机构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给予编制和经费管理,支持各级消协组织履行好法定职责,发挥好公益性作用。


第二,完善以消保法为主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单独案由管理。以诉讼费为例,香港的做法值得学习,1994年香港政法设立了消费者诉讼基金,由消费者委员会担任受托人,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经济支撑和法律协助,令消费者有途径寻求法律上的补偿。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合理风险溢价的方式来补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败诉时诉讼费用的承担或者其他一些组织需要承担的成本。


第三,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工作。借鉴德国、日本的经验,德国利用小学、中学和大学教材进行宣传教育,并在大学设有消费教育专业;日本则是主要通过消费者教育支援中心进行,该中心性质为企业法人,主要以青少年为对象,通过出版选修课的教科书,面向社会来开展消费教育活动。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可行性,但在程序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障碍。包括:诉讼主体资格障碍、公益诉讼费用等方面。在诉讼主体资格多元化、诉讼费用合理分担等方面积极改进,吸收外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点,全方位地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合理正当保护,实现国家对市场秩序的有序干预,以优化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

李寿平,法学博士,国际宇航科学院社会科学学部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航天局空间法律中心主任,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空间法年刊》主编。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空间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主要从事国际组织法、国际空间法、国际争端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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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李妍靓

审核人员丨王梦雨 张文硕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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