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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踪轨迹信息”的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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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方式一:以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方式二:按“点”算
方式三:按“线”算
方式四:按“查询次数”算
叁
[1] (2018)辽0421刑初21号,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2019)琼97刑终222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2017)苏0591刑初814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 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5](2018)皖1203刑初28号,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6](2019)闽01刑终548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4月份出版。[8](2020)皖1182刑初39号,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9](2018)渝05刑终83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0](2019)渝05刑终140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1](2018)浙1082刑初898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12](2018)苏0281刑初94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13](2020)闽0304刑初184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4月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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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陈楠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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