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全程回顾
2022年8月8日至20日,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项目“法律实务技能教育基地”协办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通过北大法宝直播平台成功举办。海内外高校万名师生在这个火热的夏天齐聚云端专题研讨,交流法律检索与大数据分析方法。在为期两周的时间里,来自海内外不同高校的师生发生了怎样的思想碰撞呢?一篇全景回顾带大家重返本次暑期学校!目录
一、暑期学校活动概况
二、暑期学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
三、暑期学校15次直播课
四、暑期学校4次小班讨论课
五、暑期学校结业汇报
六、暑期学校闭幕式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
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共有100余所海内外高校的800余人报名,最终录取了80余所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暑期学校为期两周,安排了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15次公益公开直播课、4次内部小班讨论课(“类案识别模拟辩论”“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法律检索技巧分享”“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小组指导”)、1次公开结业汇报和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50余位法学专家、律师、企业法务参与上述教学活动。课程直播累计观看超7万人次,来自全国50余家高校共80余位教师以及20余位公检法人员观摩了所有教学活动,实现了打造法律检索虚拟教研室,建设法律检索教学共同体的目标。8月8日,“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举行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各界法律人士就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深入讨论,共同创造了一场学术盛宴。开幕式致辞环节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欧福永主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肖北庚代表主办方致辞,他表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已经成为影响全国的品牌课程,此次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是一次新的探索,目的是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深度参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与法律大数据分析训练。本期暑期学校有60余名高校教师报名作为观摩嘉宾,期待各位老师对课程提出宝贵建议,共同打造法律检索虚拟教研室,建设法律检索教学共同体。随后,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赵晓海代表主办方致辞。赵晓海介绍了北大法宝数据库的建设历程和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赵晓海表示,很高兴能和湖南师范大学合作推广法律检索课程,北大法宝将秉承让法律更智能的理念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同推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在主题报告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诊所主讲导师高绍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田朗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旭进行了主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树德主任以“从审判管理角度看类案检索”为主题,阐述了类案检索制度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关系,介绍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类案检索制度方面开展的工作。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做了题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通向法治之路”的主题报告。他表示,各位同学与老师在暑期学校研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就是在践行法治理想,实现法律人的中国梦,大数据有助于我们实现法治理想、但是并不必然与法治相一致,希望法律人在运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时有价值关怀,不忘法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立法诊所主讲导师高绍林以“未来立法人工智能发展趋势”为主题,讲述了人工智能在立法程序方面的发展,希望和更多的参与者一起推动机器服务立法,以实现人机融合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以“论文写作的文献尽调”为主题,分享了“按图索骥”与“顺藤摸瓜”两种进行文献尽调的方式以及如何通过“五步法”在文献检索与选材的基础上进行论文写作。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田朗亮以“类案检索对民商事裁判的影响”为主题,从自身的法律实践工作经历出发,分享了对类案检索的思考,并从基本制度、社情民意、法学以及司法传统等方面分析了类案检索在审判中的作用。(田朗亮作主题报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以“《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创新实践”为主题,介绍了引入实践教学资源开发法学新文科课程的创新实践。黄文旭表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主要创新是以慕课为中心,以自媒体矩阵和微社群为纽带,打造了师生共建、校内校外协同的无边界教学生态圈。本次暑期学校延续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课堂无边界、教学无边界的传统。主题报告环节结束之后,进入主题发言环节,五位主题发言人接续发言。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以“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为主题,阐述了裁判文书网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基于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撰写的学术论文可读性更强。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以“人工智能司法的现状与展望”为主题,从效率和价值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司法重要性的同时也指明了其缺陷。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以“检索与写作:法律人无法割舍的思维修行”为主题,表示检索与写作紧密相连,二者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无法割舍的修行,并给学员布置了法律检索的初步任务,为后续的课程讲解预热。北大法宝产品中心总监郭璐以“法律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场景中的应用”为主题,分享了北大法宝构建数字法治地图方面的发展。最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刘杰以“检索的理念”为主题,分享了检索方法与检索意识互通的观点,并强调了选择数据库与关键词的重要性。中午12点30分许,黄文旭老师再次向与会人员并表示感谢,并宣布本次开幕式暨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到此结束。开幕式结束后,暑期学校专题授课正式开始,各位同学在老师的循循陪伴下进入了充实的学习状态。从八月八日到八月二十日,进行了十五次公开直播授课。在课堂上,老师同学积极交流,气氛热烈。开幕式结束后的当天下午,中国大学MOOC(慕课)《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线上一流课程)主讲人、湖南师范大学讲师黄文旭为全体学员带来了此次暑期学校的第一次课——“法律检索基础导论”。黄文旭老师围绕“(一)大数据检索的初步应用;(二)如何通过检索验证网络消息的真假;(三)人工智能与法律检索;(四)如何检索别人检索不到的文件;(五)如何运用案例检索进行谈判准备”五个方面对大数据法律检索进行了初步介绍并引导学生进行实操。黄文旭老师首先以“如何检索一张照片的准确位置”为例引入,调动课堂氛围并引导学生逐渐培养检索意识。同时,他又以检索船舶位置和朋友圈、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为例,直观地告诉各位同学,检索固然重要,但在数据传播极快的自媒体时代,网上的消息具有真伪不明的特征,对检索结果进行验证也是检索的重要一部分。此外,黄老师还为同学们介绍了司法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并围绕中国法律服务网智能法律意见书的优势与不足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在介绍了百度、必应、谷歌等多个搜索引擎后,黄文旭老师带领大家一起进行了课堂练习,巩固相关知识点。最后,黄文旭通过案例教学,向学生介绍了如何运用案例检索进行谈判,展示了案例检索在谈判准备工作中的重要性。8月9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赵英男老师为各位同学带来了暑期学校第二课——“法律检索平台与数据库应用”。“夫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赵英男老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知识,详细地介绍了Westlaw,Bloombeglaw,Google scholar,Heinonline和Congress.gov等多个英美法系国家数据库并借助Westlaw,Lexis Advance两个法律检索平台为同学们进行了操作演示。此外,赵英男老师深入浅出地为同学们介绍了搜索引擎算法的运作原理和我国的主要法律检索数据库,并运用北大法宝数据库的类案检索平台以“交通事故中体质因素对侵权责任的影响”为例向同学们演示如何进行类案检索。在介绍过程中,赵英男老师穿插介绍了一些类案检索的基本原理,帮助各位同学掌握类案检索的能力。8月9日下午,黄文旭老师围绕“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非诉业务中的应用”为本次暑期学校带来了第三次专题课。此次课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合同起草与审查中的应用,二是如何通过检索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背景调查。在第一部分,黄文旭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合同起草四步法:1.检索范本;2.检索规范;3.检索审核要点;4.检索裁判规则。他围绕合同起草的四步带领大家体验如何通过检索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合同,获得了同学们的热烈反馈。之后,黄文旭老师从宏观到微观,引导同学们通过检索裁判文书中的合同条款原文对合同条款精雕细琢,借助判决书中的司法观点完善合同条款。为了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黄文旭老师介绍了多个实用的英文合同检索网站。最后,为保证我们合同相对方具有履约能力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黄文旭老师介绍了如何通过检索对合同相对方做背景调查。通过此次课程,黄文旭老师向同学们完整呈现了检索在非诉业务中运用的全过程,有效提升了各位同学的非诉业务能力。8月10日上午,黄文旭老师继续为大家带来第四次专题课——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诉讼业务中的运用。黄文旭老师通过一份虚假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在判决书中的适用提醒大家警惕在百度上检索到的法条。百度上检索到的法条可能是错误的,一定要到专业的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法律人的工作不容半点差错。随后,黄文旭老师通过2020年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及类案检索的司法文件介绍了类案检索的重要性,并且引导学员通过检索得出了我国类案参照的效力层级。黄文旭老师还分享了一些检索小技巧,如怎么检索公报案例原貌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案例载体等。黄文旭老师表示,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类案检索促进类案类判,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8月10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刘杰老师为暑期学校带来题为“检索——以法律行业为视角”的专题授课。刘杰老师通过“检索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导各位同学认识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地讲述了问题意识、收集资料、分析论证等与检索密切相关的技能。同时,他强调方法互通的重要性,提醒各位同学不要被单一数据库限制了思维。刘杰老师将法律服务时代分为“讲道理、讲法律、讲数据”三个部分,并且分别通过法律检索在“说服法庭、说服客户、业务拓展、写作研究、生活八卦”等方面的运用,提出在“讲数据”的时代,学会法律检索尤为重要。此外,刘杰老师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围绕检索工具、检索方法和检索关键词三个方面向各位同学介绍了实用的检索技巧和检索的特别注意事项。8月10日上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凯文律师为暑期学校带来了题为“律师法律检索常用技能与实务”的专题课程。李凯文老师围绕“检索与案件代理、检索与业务开拓、检索与品牌创立”三个方面介绍了本次课程的核心内容——从检索技能看青年律师的发展方式。此外,李凯文老师从法科生与青年律师在法律检索方面有何区别着手,提出法科生的法律检索学习应当从技能养成和学术训练两个方面进行准备。李老师提醒各位同学不能为了检索而检索,应当多思考检索的目的,跳出思维的定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检索技能。8月1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海波老师为各位同学带来了题为“类案识别判断与冲突协调”的专题课程。孙海波老师围绕“检索到大量可能的类案之后如何识别、判断和论证真正的类案”“当检索到的众多类案在裁判要点或规则上存在冲突,如何协调处理、化解消除冲突,提炼裁判规则”两个问题,从是否存在类案判断标准、既有观点的类型及评价、形式相似性的三个判断步骤、实质相似性的终局判断、类案的参照、类案裁判规则的提炼与冲突协调六个方面展开介绍,为类案识别与冲突协调提供了可行性依据。8月12日上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吴沩旻律师为各位同学带来了题为“大数据法律分析项目实操”的专题授课。吴沩旻老师首先向各位同学介绍了法律大数据分析对法律人的实务意义,进而围绕“如何做大数据分析报告”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他介绍了传统大数据法律分析报告制作的五步法,并指出该传统五步法存在工期长、有瓶颈的缺陷。同时,通过“勾地护牌”专项案例,向同学们展示了如何通过互联网工具、算法语言等克服传统五步法的缺陷,为各位同学带来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检索课。此外,吴沩旻老师为各位同学制作大数据分析报告提出了设计先行、小步快走、及时验证等建议。他提醒同学们大数据分析不可能信手拈来,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和经验的积累。但是,大数据统计实操门槛并不高,在数字经济时代,每一位法律人都有条件去学习以至达到精通;其次,时间成本投入正比于产出价值。8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老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顺峰老师为各位学员讲授了“如何基于裁判⽂书进⾏实证研究”这一课程。上午,胡昌明老师从“法律研究是什么?”“为什么要做法律实证研究?”“法律实证研究怎么做?”“法律实证研究做什么?”四个方面展开介绍,使各位学员对法律实证研究有了总体的把握。下午,刘顺峰老师通过其自身创作《法谚的司法援引》一文的经验,向同学们展示了法律实证研究创作的全过程。8月16日上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律师为大家带来了题为“刑事法律检索”的专题课程。潘美玉老师表示法律检索无处不在。在刑事领域,不论你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不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需要通过法律检索来有效解决案件。在此基础上,潘美玉老师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刑事法律检索进行了分类,并重点讲解了法规检索、案例检索和人员检索三方面的内容,使同学们对刑事法律检索有了更为完整的把握。8月17日上午,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青律师为各位同学讲授了题为“类案检索报告的撰写方法”的专题课程。李红青老师强调类案检索报告是法律统一适用的要求,并详细地介绍了应当如何撰写类案检索报告。她提出“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提醒各位同学在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之前要首先定位好呈现对象,并根据呈现对象进行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她围绕制作检索报告的“检索问题、检索工具、检索方法、检索结果、检索分析、检索结论、检索日期”等方面进行讲授,并提醒同学们在报告提交时应当注意检索报告的形式以及尽可能早提交等问题,使同学们对案例检索报告的制作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8月17日下午,黄文旭老师为各位同学进行了题为“国际法与域外法检索”的专题课程。黄文旭老师向各位同学介绍了常用的外文数据库,并详细地介绍了如何借助LexisNexis、HeinOnline等数据库以及国际法一手材料等检索发现外文国际法学术前沿。在课堂上,黄文旭老师通过多个小练习带领大家逐渐发现域外法律检索的精妙,极大地拓展了各位同学关于域外法律检索的相关知识。8月18日上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波老师为同学们讲授了“美国法律研究的互联网路径与方法”。易波老师围绕课前检索作业逐一介绍了多个检索网站,包括AI人工智能翻译网站、书籍报刊的阅读网页、如何合规访问Google以及境外学术资源等。此外,易波老师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法律、美国法学院JD 课程的设置以及美国法律基础的一些知识,为各位同学进行美国法律检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8月18日下午,英国志奋领奖学金获得者、CIPP/E欧盟数据合规注册专家、某航企法务总监肖磊老师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英国法律检索”的专题授课。肖磊老师围绕英国法概况、英国法检索渠道推荐、案例检索练习三个板块展开授课。他简要介绍了英国法律检索的一些相关背景知识后,为我们详细介绍了进行英国法律检索的渠道。他分别介绍了Legislation.gov.uk、UK Supreme Court、Companies House、Law insider、BAILII、Law Gazette六款免费的英国法律检索资源网站并展示了英国法的相关书籍资料,提高了各位同学的英文法律检索能力。此外,肖磊老师借助Lexisnexis、Westlaw等数据库带领各位同学进行了英国律师考试检索题目的练习。同学们紧跟老师的授课节奏,受益匪浅。为加深各位同学对课程学习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本次暑期学校在十五次专题课学习之余还组织了四次小班课——一是类案识别模拟辩论、二是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三是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小组指导、四是法律检索技巧分享。四次小班课都是以小组赛为基本模式,各位同学在切磋中相互交流学习,思维碰撞,使此次暑期学校的学习更为丰富精彩。2022年8月12日下午,暑期学校第一次小班课“类案识别与模拟辩论”。12组分为4场,每场3组,各组分别模拟原告律师(控方)、被告律师(辩方)和审判方,由审判方组织双方围绕在先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为类案展开辩论。场次与角色抽签决定。本次小班讨论课的评委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海波老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赵英男老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吴淞豫老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文旭老师。同学们课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在精彩的辩论过程中展现了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专业能力,获得了诸多评委的一致好评。多名高校法学教师、法官、检察官与资深律师观摩了此次小班讨论课,高度肯定了同学们的精彩表现。比如,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王敬华副教授认为:“辩论很精彩,能运用所学展开辩论,堪比互联网加+令人心动的offer。这个安排很好!如果猎头、合伙人来听,能发现不少人才。这节目值得每年假期进行。听的我也热血沸腾,得鼓励学生明年踊跃报名参加。”2022年8月14日上午,暑假学校第二次小班讨论课“寻找类案识别的优秀裁判文书”。各小组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方面与案件的形式相似性以及实质相似性分别推选出了各小组认为的类案识别分析说理最为详细的裁判文书。经过学生投票与评委打分,推选出了“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经过各组同学的课前检索与课中讨论,发现对类案相似性进行详细分析的裁判文书很少,希望通过本次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
8月16日下午,暑期学校第三次小班讨论课“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小组指导”。本次小班讨论课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文旭老师主持,各小组对结业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了预汇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国栋、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贾琳、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龙怡、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何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肖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琦、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刘杰、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LegalMVP社群发起人姚俊倩、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共11位专家对各组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了指导和点评,以帮助各小组更高质量地完成此次结业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写作。8月19日上午,暑期学校第四次小班课“法律检索技巧分享”。各小组分享了实用的检索技巧,同学们互相学习,实现了从输入到输出,也体现了暑期学校以学生为中心和师生共进的理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吴淞豫老师、湖南女子学院屈振辉老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张运鸿老师、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虢丽霞老师、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法务耿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崔楷玲等专家参与了点评。
8月20日8时30分,本次暑期学校迎来了倒数第二项议程——结业汇报。为了让学员的结业成果和汇报过程得到全面点评,让学员有与行业专家深入交流的机会,暑期学校邀请到了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禄生,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小包公·法律AI创始人王燕玲,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龙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国栋,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蒋海军,法学博士后、惠海龙杨(三亚)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婧,法学博士、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武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实务技能课程中心负责人王葆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时代法学》编辑刘力,蔚来汽车法务顾问李喻瑜,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旭共14位专家对各组的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进行指导和点评,活动由黄文旭老师主持。本次点评专家“阵容强大”,既有高校学者,又有实务精英,名师荟萃、专家云集。
第一组(名门望组)《我国离婚补偿制度(民法典 1088条)的法律适用现状——基于 76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张朗博(北京理工大学)、郭思琪(北京外国语大学)、吴泓瑾(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张溪倩(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谭谚曈(澳门科技大学)、韩婧颖(北京师范大学)、成瑞光(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聂丁(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指导老师:易波,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数量显著增多,在诉讼离婚中原被告双方所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也越来越多,而现存的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学术研究与实证分析数量较少,缺乏较大样本的数据分析,该组以《民法典》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切入点展开实证研究,展现现阶段我国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司法现状,为我国日后有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小包公·法律AI创始人王燕玲老师首先从研究方法上指出,这篇实证研究应该更加注重数来源的可靠性、结论的可信性、完整性等;其次,文章可以考虑总结出法官如何认定在没有收入情况下的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同时,文章应该全面考虑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认为这篇报告选题新颖,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问题;在论证过程中分析全面,对补偿进行评估,提出了非常有益的建议。同时,胡昌明老师也指出了文章可以改进的地方:一、在报告中体现两个关键词的关系;二、根据采集的样本明确研究对象;三、必须充分用数据进行说理,也要进一步论证为何个案中存在支持额度偏离平均标准。第二组(“累”案“简”索组) 《“网络爬虫”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基于374份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组员(排名不分先后):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张芷维(哈尔滨工程大学)、李映桦(广东财经大学)、李思超(海南大学)、张泳(澳门大学)、胡昊文(甘肃政法大学)、谢暄(东南大学)、周思怡(福建师范大学)、查紫宴(广西大学)、陶倩倩(贵州大学)
指导老师:刘杰,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既往有关“网络爬虫”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未能以“全景”的观察范式绘制出其治理谱系,该组认为建构“网络爬虫”规制体系,可以考虑以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爬虫”全局治理的合规路径。基于 374 份司法裁判文书,根据“行为类型”,“网络爬虫”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基于爬取行为自身的法律风险(内部风险)”和“基于爬取后续行为的法律风险(外部风险)”两类。在具体行为类型中,根据具体信息类型为公民、企业、政府信息数据,分别制定合规路径。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小包公·法律AI创始人王燕玲老师指出,该篇实证研究数据分析十分可取,提出的“网络爬虫”的合规路径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此外,王燕玲老师也指出,可以通过关键词的设置,扩充案例样本数量,还可以进一步探讨合理爬取的界限。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龙怡首先从文章的数据分析展开点评,提出“民事行为里面有6%是爬取行为本身”,而老师更感兴趣的是,具体哪些爬取行为是不能触碰的。其次,龙怡老师也提出了两个问题想和大家一起讨论:一是robots协议本身是否合理;二是企业所谓的“不劳而获”究竟如何判断,为何都是公开的数据,只有某些企业可以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首先肯定了该选题的意义和价值,认为从整体上对“网络爬虫”的讨论很有价值。其次,赵老师也指出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案例检索中可能遗漏了某些案例;二,“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可以按照民事、行政和刑事提出,使合规体系更加完整;三,可以探讨行政法如何规制“网络爬虫”;四,“网络爬虫”性质的进一步界定。第三组(逐鹿中原组) 《涉及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类案检索报告》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刘金科(河海大学)、柳玥(湖北师范大学)、朱超然(湖南师范大学)、谭舒元(广西大学)、刘旭行(河北大学)、卓依然(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李曼(湖南科技大学)指导老师: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该组聚焦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责任,通过检索、梳理相关案例,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裁判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统计数据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现状分析和理论探讨,并对司法实践进行展望,最后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龙怡首先从关键词设置的角度指出,“平台”一词可以被替换为“网站”、“网络”等名称,而文章忽视了关键词设置对数据采集的影响;其次龙怡老师认为,可以加强数据和论证(结论)之间的关联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首先对关键词的设置提出了建议:不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关键词,而应当使用“个人信息”的表述,防止过度限缩;“app”的关键词设置也应当考虑用“软件”等词替代;其次,赵老师认为平台“法定许可”的讨论可以用个保法第十三条替代;最后,赵老师认为提出建议应该更加具体,不能泛泛而谈。法学博士后、惠海龙杨(三亚)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婧认为文章在分析的过程中缺乏关联性,前面分析了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后面却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分析,没有体现出变化的理由和过程。第四组(叫啥都行组) 《夫妻房产协议纠纷司法裁判实证研究》组员(排名不分先后):黄舒琪(湖南大学)、马原(华东理工大学)、吴田田(华东政法大学)、王娜(辽宁大学)、陈彦旭(南京理工大学)、刘子歆(西北政法大学)、邢嘉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沐涵(山东政法学院)
指导老师:李凯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该组基于当前夫妻房产协议纠纷的争议性和复杂性,主要研究《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中的夫妻间赠与房产行为与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当前的有关司法判决态度不一,也缺乏专门的理论研究。我国实证法的规定采用的是一体适用的原则,但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夫妻赠与。通过对130个案件进行类案对比研究,该组认为不能机械地运用财产法的规则予以处理夫妻间房产赠与约定,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情形,适当调整赠与行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组通过检索整理、分析、归纳司法裁判思路,同时为当事人和律师在实践中如何订立法律上夫妻间稳定且符合法官认定、符合司法实践的夫妻财产约定提出了建议。法学博士、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武彬点评道,该选题具有一定的实证研究价值,但是报告存在些许需改进之处,报告需明确摘要和检索结论以提升可读性,另需明确检索目标。另外,应当从检索样本中得出扎实客观的结论,避免将笔者个人主观的预设观点强加到实证分析部分。关键词的设计不全面,检索得出的样本是否全面,以及得出的结论是否准确值得商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实务技能课程中心负责人王葆莳点评道,选题与关键词之间存在出入,应先厘清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应将检索目的明确于报告标题上。家事法的研习中有相当多的议题值得通过检索发现裁判实况,从裁判分歧及不同倾向中发现问题。在检索报告中也应注重详细论证,少列举观点。第五组(光宗耀组) 《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举证要点及证明标准探究——基于78份判决书的全样本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肖浩然(华东理工大学)、范丛玉(上海财经大学)、刘昕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李金鱼(湖南师范大学)、张香港(武汉理工大学)、柯小敏(华侨大学)
指导老师:赵英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五组基于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原告方的两大主体——检察院与社会组织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针对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举证责任具体分配规则的模糊性,从环保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各层级规范展开探究,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两个案由进行检索,对案例样本分布情况从年份、原告主体等进行分析,指出当前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的现实局限性,分析了诉请无法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最后就举证要点和证明标准得出了初步结论。法学博士后、惠海龙杨(三亚)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婧点评:一,报告目录与研究论述重点存在一定的脱节问题,需要优化目录设置;二,分析论证的视角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图表说明和举证要点总结上优化表述,从社会组织的角度出发为其参与诉讼和举证策略的制定提供切实建议,但最终也不要忘记回归法学理论框架的分析和检验;三,汇报可视化呈现应丰富色系的设置,提升呈现效果。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龙怡老师点评:可视化呈现中应区分图与表的不同功能,对于不同的数据类型,应当采取相应的合适的图表类型予以呈现,如年份宜采用柱状图,以达到更佳的呈现效果。第六组(八仙过海队) 《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基于131份司法文书的实证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庄杏(湖南师范大学)、姜昱珩(山东科技大学)、王俊颖(山东农业大学)、王自栋(上海交通大学)、王凤仪(山东大学)、马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孙益(武汉大学)、吴琼(中国人民大学)
指导老师: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第六组介绍了研究背景,梳理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问题,指出背后轻罪扩张与个体自由的价值冲突。接着介绍了检索式的设计与检索结果:93份裁判文书和41份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可视化方法分析了抛掷物、抛掷高度、落地位置、抛掷次数、造成危险、抛掷动机等预设认定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从中提炼出“情节严重”认定不清的三大问题——罪与非罪区分不清、起诉与不起诉标准不明、司法机关回避说理。最后得出结论,对于该类违法行为前移的规制罪名,在未处理好少捕慎诉慎押的前提下,应更加审慎地适用该罪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文旭点评,该组打通不同数据库获取样本和统计数据,值得肯定;其次该主题回应了当前社会治理的热点难题,社会价值高;另外也能够从样本统计中得出较为扎实的结论,逻辑衔接紧密。第七组(找到了队) 《新业态直播行业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实证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周琳娜(山西大学)、宋文涵(上海师范大学)、程智伟(上海政法学院)、陈文真(深圳大学)、陈黎明(湖南师范大学)、谭紫欣(吉林大学)、张洪彬(辽宁大学)
指导老师:黄文旭,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第七组阐述了研究背景,指出相关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报酬追索以及竞业限制纠纷三个方面。接着介绍了检索方法和过程,重点就直播从业者主体信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信息、裁判结果及劳动关系认定情况展开细分研究。最后,基于裁判文书进行可视化数据分析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为直播从业者提供从业风险提示:面对就业结构性矛盾和灵活用工趋势,当事人作为主播选择签约合作公司时应做好背景调查,避免发生诉讼纠纷较多的公司,对名目繁多的合同应审慎评估签订的影响,注意书面协议中出现的劳动关系否定性条款及 “合作”“经纪”字眼等。法院也应当充实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合理分配劳动关系主体的权责比例,进一步统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时代法学》编辑刘力点评,该选题切合法律实践所需,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形成这样的报告和汇报值得肯定。但刘老师认为,从统计数据推出结论的逻辑周延性有待增强,要进一步增强样本数据与后文分析结论的紧密联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国栋老师点评,该报告较为标准和规范,汇报选用的图片应慎重考虑,而且要注意联系实际思考,疫情对行业经济的影响深刻而复杂,要适当联系直接经验进行审视和检验。报告对两个主体给出建议需要全面兼顾,建议还是从一个主体入手为其提供完整的风险提示和解决方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蒋海军老师点评,对得到的数据应用常识或者生活经验加以验证。蒋老师提到比较法视角,在这方面欧美与我国尚处于思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阶段,在这种弱化传统的企业管理和提高用工灵活度的现实下,结合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直播平台与主播日益多元的用工模式,研究时也应注重从中提炼不同模式类别,基于实证发现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第八组(一些检索大佬组)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或游戏充值的司法大数据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姚加慧(石河子大学)、王静(天津大学)、郭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何成宸(香港中文大学)、秦洋洋(上海师范大学)、龙天资(外交学院)、杜文静(西北政法大学)、林婷婷(厦门大学)
指导老师:刘国栋,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第八组以“未成年人+打赏/游戏充值”为检索关键词,对筛选所得的36份裁判文书分析并展示时间分布、地域分布、案由、审理法院层级、适用的法律等关键数据的可视化结果,从中分析发现该类案件的总体发展趋势。着眼细处,该组对6例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典型案例和4例未成年人网络平台打赏的典型案例进行微观分析,建议从未成年人打赏/充值的核实、代理人监护责任、平台监管责任的适格标准三方面细化、优化当前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从网络平台、监护人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提出建议。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国栋老师点评,该选题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主要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平台的运行秩序之间的平衡,司法裁判优先保护前者。该组注重以案释法,从典型个案解析细节。但结尾提出的建议基本上是套话,与样本数据脱节,应聚焦于法律责任的具体配置和常见的法律风险规避与行为选择提建议,并且要与前文的分析紧密结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蒋海军老师点评,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广电总局联合发文,对未成年人打赏做出了“全面禁止”的限制,而不止于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这一点要关注到前沿动态。此外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若要进行全面建议,则还要结合立法层面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进行全面分析。第九组(上去一通乱扫队)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法律文件及司法案例》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孙雪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李梦楠(西北政法大学)、李美菱(西南大学)、王玖瑶(西南民族大学)、赖颖贤(香港城市大学)、颜修练(云南师范大学)、顾珍榕(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指导老师:肖磊,英国/中国律师,CIPP/E欧盟数据合规注册专家,某航企法务总监第九组介绍了369份关于美团外卖骑手工伤认定案例的归纳统计情况;劳动关系确定是认定工伤的必经步骤,通过对骑手与平台和相关组织的关系分析,较难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现实中法院主要依据劳动法中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但得出的结论较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骑手。认定主体的不同也影响认定结论。该组在对当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综述后,对全国部分地区外卖人员工伤保险现状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展开分析,并结合域外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具体做法,从平台工人的性质认定和工伤保险的适用情形两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平台骑手的“工伤困境”所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禄生点评,作为统计研究样本“上网”的裁判文书,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现实情况。从裁判文书网取的样本仅适合大体量的分析,并不适合微小、新奇问题的统计分析。该组关注的问题具有现实人文关怀,但在汇报的形式和技巧上还有待改进之处。第十组(奥迪双钻组) 《<民法典>第539条“相对人恶意”的具体认定——基于137份文书的实证研究》组员(排名不分先后):房靖凯(西北政法大学)、邢恩铭(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王祉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王家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徐然(山东大学)、林恒(中国政法大学)、李克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明智(东南大学)
指导老师:李红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十组首先聚焦原《合同法》第74条与《民法典》第539条表述“受让人”与“相对人”的区别,并就援引的法条和限定案由进行检索,但对词语含义的区别仍有疑惑;其次就“恶意”的程度与认定标准参考民法典评注作品等权威学术著作形成理论预设,进一步探明实务中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能认定为“恶意”;进而通过实证研究达到将现有问题类型化的目的,并通过样本的实证分析验证理论界提出的标准。最后,汇报人还就研究报告中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的布局顺序问题向老师请教。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禄生老师从法律大数据实证研究的共性问题和针对本场汇报的个性问题入手,在再次强调给上一组的点评意见的基础上点评道,在进行描述性海量数据分析时,基于当前“已上网”的裁判文书对反映司法实践真实问题状况的局限性,建议从样本统计中对所呈现的数量特征进行描述性阐释即可,而无需加以研究者过多的价值判断。法学博士后、惠海龙杨(三亚)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婧老师点评道,应注重与实务的结合,恶意串通在诉讼实务中的证明难度是相当高的。第十一组(发际线与我作队) 《强制停贷下剩余贷款返还责任主体的分析》组员(排名不分先后):杨东瑞(西北政法大学)、徐娟(长沙理工大学)、邹奕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祎(上海交通大学)、胡沈飞(西南财经大学)、胡文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亚洁(中国政法大学)、林炼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指导老师:刘顺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基于近期爆出大量烂尾楼问题中购房者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履行争议颇多,经济下行压力剧增之下购房者、房地产商、银行三者的关系亟待司法作出调整的现实难题,该组以最高院判决的两个指导性案例作为时间节点,分析不同时间段法院对该问题利益衡量背后的裁判态度及其变化,并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规范文件进行分析。接着展示从样本整理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主张、裁判理由、影响法院裁量的因素和案件审结结果等详细摘要项目。最后从法教义学视角,提出了对该类案件裁判说理的完善路径,并对按揭贷款买房模式相关法律制度做了立法展望,以期为法院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数据参考,帮助司法机关提升裁判强制停贷贷款返还主体责任案件的司法质量。法学博士、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武彬老师点评,首先标题在传播学的视角下可能具有较强的传播力,但并非严谨的法学表达,停贷是主动的行为,并不能与强制搭配起来。其次,以两个指导性案例作为划分阶段,应是作为对统计样本数据作出的分析,而不是作为分析的起点。另外,房地产贷款的三方问题具有较复杂的历史因素,还需要结合统计范围之前的时间阶段进行考察。最后,个别表述如案例案号需要规范书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琦老师点评,还需要往深处去分析,从学术的视角看为何要采用何种立场。司法判决的背后,往往要考虑类案的裁判,是否会造成诉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等,这些都是要深入考察的因素。第十二组(重案组家人们) 《“陋习”在阳光下的真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司法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研究》组员(排名不分先后):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王萱(中国政法大学)、潘镜池(西北政法大学)、赵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唐莺菱(武汉理工大学)、万浩盛(中央财经大学)、陆沈曈(西南政法大学)、曾明娟(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张榄月(中南大学)
指导老师: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该组通过对2009-2021年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律大数据研究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案件数量显著不对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程度明显轻微并且较多适用从轻减轻情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未体现出理论研究认为的高度并发率。为探索解决上述问题,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司法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出发,结合司法审判数据分析和理论观点争鸣思考。结论认为要有效打击拐卖行为,需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以缓解理论与实践不相协调的问题,从源头治理角度抑制拐卖犯罪的猖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老师点评:该报告选题很好地抓住社会舆论与法学界研究热点,内容详细,数据分析合理,脉络梳理清晰,对既成观点的收集全面,汇报逻辑明确。但还需要提高用数据可视化的手段说理论证的能力,适当减少个案分析的篇幅,从而更明确量刑等方面的精确分析。另可运用回归分析手段,设置自变量因变量对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予以分析,亦有助于得出更扎实、详细的结论。在4个小时的汇报中,各位点评嘉宾对学员们的结业研究成果作出专业点评,并就各组报告的写作规范、行文逻辑、数据处理和汇报的可视化呈现、重点内容表达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学员们对此表示十分感谢,虽然是结业汇报,但每一个选题都值得深入挖掘、潜心研究,既着眼前沿把握行业痛点,也关照现实彰显人文关怀。经过助教团队紧张的统计,当晚闭幕式公布了本次暑期学校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名单:8月20日晚,为期半个月的暑期学校迎来闭幕式,本次暑期学校发起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文旭老师在闭幕式上宣布了本次暑期学校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9篇)、优秀学员名单(36人)和“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7篇)。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一等奖小组成员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发表了获奖感言并分享了一等奖报告《“陋习”在阳光下的真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司法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研究》的完成过程。孙益(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分享了在小班讨论课中被推选出的“最佳检索经验”。助教李建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分享了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团队为社会提供检索服务的经验,并欢迎有经验有意愿的学员参与,共同搭建更好的法律检索服务平台。卓依然(荷兰乌得勒支大学硕士生)、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郭思琪(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庄杏(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作为优秀学员代表从学习资源共享、检索能力提升、检索伦理思考、线下课程与暑期学校对比等方面分享了各自在暑期学校中的丰厚收获。邹奕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准大一新生)在发言中表示,本次暑期学校以一种别开生面的方式给自己打开了法律之门,让自己在上大学之前就受到了专业系统的法学启蒙教育。毕宇润(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作为优秀旁听学员代表,认为本次暑期学校是实现课本到实务的桥梁,己真正感受到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的魅力。图:授课教师代表潘美玉老师(广州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发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律师作为授课教师代表发言,潘美玉老师发表了四点观察:第一,本次课程的特点是作业多、考核多。在平常的观察中,我发现很多同学都会熬通宵,这也表明了本次暑期课程的任务量大,竞争很激烈,就像节目“披荆斩棘的哥哥”和“乘风波浪的姐姐”一样,一轮轮的任务让同学们都处在一定的压力状态。当然从这一点来说,也可以看出本次课程设计的高明之处:法律检索必须通过互动式、实践式的方式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任务和作业也是对同学们自己的考验,也可以促进同学们在压力环境下激发潜能。第二,黄文旭老师特别辛苦。黄老师几乎每天白天给同学们授课之后,又整晚整晚都在忙各项任务以及通告等等,每天都会对细节投入大量时间核准分析,这也侧面反映了黄老师对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系列课程的重视。第三,阵容很强大。本期暑期课程邀请的专家团横跨学术界和实务界,里面甚至有早在2014年就研究法律大数据的老师们。诸多专家老师们的参与,更多体现了反馈的作用,高质量的反馈对于学习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学习者的效率。第四,干货很多。这些干货不仅仅是各位老师创造的,而是由多方创造的。一方面,各个老师对法律检索的摸索和经验是干货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同学们的分享和总结对于我们也是重要的学习资料。这些干货对于我们的学习都非常有效。观摩教师代表、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贾琳在发言中表示,在全过程观摩中感受到了本次暑期学校浓厚的学习氛围、教师和学员之间的思维碰撞,认为此次暑期学校兼具实践性与研究性,是一次能够全面提升学生检索能力的课堂。图:主办方北大法宝代表何远琼博士(北大法宝副总经理)发言北大法宝副总经理何远琼博士作为主办方代表,对本次暑期学校的所有参与者表示感谢,认为法律检索是法学生的基本技能,期待“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可以长期举办,成为全国法学生的品牌课程。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主题发言环节,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曹会杰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美邦律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雪梅老师、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樊印律师分别作了以“法律检索的入口和出口”“法律检索5点体会”“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法律检索教学”“检索的价值和作用”为题的主题发言。图:曹会杰律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作主题发言图:刘美邦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作主题发言图:胡雪梅(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作主题发言图:樊印律(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作主题发言在自由讨论环节,蔚来汽车法务顾问李喻瑜老师,内蒙古科技大学邢奕老师,湖南省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女子学院屈振辉老师,新疆大学李贝贝老师,岭南师范学院的游小华老师,大连财经学院曲妍老师就“是否应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课程应该如何开展”“如何利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慕课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成文法国家类案检索的作用与局限”“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有何不足”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我个人认为法律检索课程应该开设,而且应该充分学习。但是我很难回答说法律检索课程是不是作为专业必修课来开设。我认为在本次课程中大家普遍出现的问题是:大家在课程中学到了很多检索的技能和技巧,但是过于重视技能和技巧本身。实际上,在同学们的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做了很多的数据分析,包括法律实用相关的分析或者是很多案例相关分析,但是没有能够很好的服务于问题。我的意思是对于本科生而言,它是作为专业的必修课、作为单独的课程来学呢?还是应该把一些技能融入到其他课程的当中去学习?是不是应该让本科生学习一些如何分析考虑问题的课程呢,并把法律检索当作辅助我们分析的工具来授课?这是我想和大家探讨的问题。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也简单说一下我的思考,当然我的两点思考其实和之前的几位老师们的想法有一些异曲同工之处。第一,要根据授课对象去调整课程内容,也就是说我们法律检索的门课程并不是固定的、必须包括哪些模块。我觉得应该是根据我们授课的对象来去调整。根据学习者对于课程学习的需求来调整。对于有科研需求或者希望考博的学生他更希望的是需要是学到如何去进行课题研究,选题,文献综述撰写。对于从事实践工作的学生,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等,他们非常希望通过课程去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此时就需要包含大量的实践内容在课程设置之中。第二,需要加强过程化考核,我发现黄老师的课程过程化的考核非常的好。它有很多种方式来确定最终成绩,这值得我们学习,也让我们反思要如何改进课程来改革评价教学效果。我想跟大家交流的内容是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位置。我认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是法学专业里的一门创新性课程,我考虑问题是,这门课程如何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里的其他课程相衔接?我觉得与这个大数据法律检所相关的课程,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可能是法理学课程的一个后续课程。因为它更多的教给我们的是一种法律方法,就是通过大数据法律检索,我们可以对法理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化。然后这门课程是对英美法系的法律哲学的归纳思维的学习,归纳思维可能帮助我们对认识法律有更多的理解。其次,它可能与法律文书写作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它是写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像有的学校把毕业论文写作也做一门课程开设也有关系。我认为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是一种综合性的课程。具体来讲就是把现在散建于我们法学专业课程里面的一些内容汇总在一起的产生新的价值的一门课程,所以我想提出的问题就是要明确这门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里面的地位和位置。我想和大家交流的是我自己在学习法律检索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观摩本次暑期学校后的感受。我曾经上过的法律检索课主要是由图书馆老师讲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缺乏针对性,尤其是专业上的针对性,没有长期的专题性的学习。而我们的暑期课程就进行了一个比较好的分类以及专业化的、专题式的学习。在我读博阶段,法律检索是由专业课老师进行的方法课讲解,但是我们专业课老师在介绍数据库的时候存在一定的个人倾向。相反,在暑期课程中,各位授课老师对各种数据库进行了全面介绍,我觉得这样全面的介绍对运用检索有比较大的帮助。在暑期课程中,我有这样一个体会,可能以后的暑期课程需要进行调整。第一个问题是暑期课程可能对热点问题讨论很多,但是缺乏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深度讨论。第二个问题就是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需求的同学,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我希望在以后的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可以对我刚才提到的这两个问题进行调整,一是进行主题式的深入研究而不是浅尝辄止,二是是针对不同群体需求,进行专题式的分班,这样针对性可会更强。游小华老师的发言主题是“如何利用《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慕课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游老师指出,岭南师范学院为法学专业大一学生开了法律检索这门课,采取的教学方法是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具体的做法是课前让同学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慕课,线下课堂由同学们展示慕课中的检索作业,除了慕课作业以外,我们还会补充一些检索作业。课程的考核方式也是过程考核加期末检索报告。课程的效果很好,同学们对法律检索的悟性和学习能力非常强,一些学生的检索报告做的不错,提交到黄老师的慕课里也得到了很高的评价。总的来说,在本次课程中,学生的收获是很大的。我除了在学校当老师,还兼职做律师。我发现我们这一类学校本科生以后去做学术研究的还是非常少的,大部分本科生想去考公务员或者做律师,所以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迅速进入角色。最后,我要表扬一下黄老师,黄老师开的《大数据与法检索》慕课应该是全国首创,学生遍布全国,我们的学生也特别喜欢黄老师的慕课。我的想法是能不能有更多的机会给到更多的同学们参与。当然这对我们老师来说也会有很大的压力,因为我们是小班教学,也需要进行分组,老师们还要进行讨论然后批改。这样的话工作压力比较大,所以如何将资源更好地服务更多的人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一个问题。另外,能否再开一个寒假学校,当然这样黄老师会更辛苦。我在这次的暑期学校观摩群里收获是很大的,也在正式学员群里观摩了所有教学活动。我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不同学校的老师能否共同建立法律检索教学虚拟教研室,通过虚拟教研室加强不同学校教师之间的交流。我个人也打算在大连财经学院开设这样一门课,我准备把它放在大二或者是大三的,因为法律检索课程需要同学们稍微有一定的基础。对于由谁来上法律检索课的问题,我的想法是可以多个老师合作,也期待未来可以与各位老师合作。同时,也希望黄老师的慕课可以由各个学校的学生共修互认学分。希望同学们记住本次暑期学校的收获,反复斟酌,复习,反思,把学到的检索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去。最后,本次暑期学校发起人黄文旭老师以三个关键词发表闭幕感言,为暑期学校收官。图:黄文旭老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暑期学校发起人)发表闭幕感言第一个关键词是“累”。连续半个月,从策划暑期学校,到邀请老师、具体授课、组织讨论、邀请评委、筹备闭幕式等等,每天都熬夜,确实很累。第二个关键词是“学生”。虽然很累,但很值得,因为暑期学校能够让更多学生受益,而学生也给了我很多正面反馈。从本校线下课程的学生,到慕课学生,再到这次暑期学校的学生,学生们给了我很多肯定,认为这门课程很有用,这让我有了自我实现的感觉。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在满足基本的吃穿需求之后,就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最高层次的需求就是自我实现的需求。我们现在吃穿都不愁,所以能够得到学生们的肯定,这是我最大的成就,这让我感到快乐,也让我有持续的动力将法律检索课开设下去并且想把这门课开得更好。我也在想办法推广法律检索课,希望说服或者影响更多高校的老师,希望我们的老师们都可以在自己的学校里开设《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或者类似课程,教学大纲等资源我都可以提供给老师们。第三个关键词是“网络”。网络一线牵,学习无边界。我们暑期学校每个老师和每个同学都是网友,很多同学和老师都没有见面,我和大部分授课老师也都是没见过面的,我们是网友,但我把网友邀请来给大家授课。网友可以做很多事情,可以用在学习上、工作上。感谢网友,感谢你们。希望同学们在学习过程当中把网络用好,除了跟网友谈恋爱之外,更重要的是把网友用在学习上面,我们的课程就通过网络做到了教师无边界,学生无边界。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们继续一起来打造无边界的教学共同体。最后,希望同学们在课程结束后将所学到的法律检索方法和技能传播给更多法律人,并在学习和工作中通过类案检索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进而促进公平正义,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至此,2022年暑期学校完美收官,诸位来自五湖四海,怀揣着对法律检索的期待与热爱,汇聚云端,老师倾囊相教,学生力学不倦,在交流学习中进步,在思维碰撞中成长。大家共立明年暑假之约,更期待岳麓山下,桃子湖畔的学术盛典!
第一至四部分:解靖(湖南师范大学)、庄杏(湖南师范大学)第五部分:许林逸(北京师范大学)、张芷维(哈尔滨工程大学)、李映桦(广东财经大学)、李思超(海南大学)、张泳(澳门大学)、胡昊文(甘肃政法大学)、谢暄(东南大学)、周思怡(福建师范大学)、查紫宴(广西大学)、陶倩倩(贵州大学)、
第六部分:潘镜池(西北政法大学)、曾明娟(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