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北大法宝 2023-03-24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主题,印发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为契机,创新部署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打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组合拳”。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71—174号)作为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24日



【关键词】综合履职 附条件不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滥用药物 数字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细化戒瘾治疗措施,提升精准帮教的效果。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类案线索,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提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质效。


【指导意义】

(一)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推动完善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统分有序的未检融合履职模式,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应当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督管理规定的设定,应当以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原则,体现帮教考察的个性化、精准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发案原因和个性需求,细化矫治教育措施。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考虑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每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特点,设置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帮教措施,并督促落实。对存在滥用药物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其督促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和戒断治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考察范围,提升精准帮教效果,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矫治功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做实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综合研判案件背后的风险因素、类案特质,主动应用数字思维,通过数字建模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监督线索,精准发现案发领域治理漏洞,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促进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领域社会治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六条

第四条

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关键词】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指导意义】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奸淫幼女,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对幼女实施奸淫,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针对性采取措施,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



【关键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三条、第十四条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问: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制发了“一号检察建议”,此后又强调“没完没了”抓落实,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大反响。请问,这几年检察机关是如何“没完没了”抓落实的?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一号检察建议”这些年实际上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牵引。“一号检察建议”源于一起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起案件是一名中学班主任老师,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女生,被法院重罪轻判。最高检抗诉后,最高法院依法改判,从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最高检根据当时性侵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这一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学校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比如有的学校女生宿舍却由男性担任宿管员。在调研基础上,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向中央部委发出的第一份检察建议,因此称为“一号检察建议”,主要是建议完善预防性侵的制度机制、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等。检察建议发出之后,教育部高度重视,出台了专门意见,并且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对预防性侵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起,教育部还把“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国校园安全督查范围,建立了“一号检察建议”常态化督查工作制度。最高检发出“一号检察建议”之后,持之以恒、“没完没了”抓落实,这几年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上下左右联动,督促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各地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联合督导检查、专项行动等多种方式,持续狠抓落实,共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11万余所,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1.5万余个。张军检察长到基层调研,也专门到一些中小学校督导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当地完善校园安全防范机制。

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普遍推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张军检察长亲自担任北京二中法治副校长,从2018年开始连续五年在秋季开学季到校讲授法治课。在张军检察长的带领下,最高检院领导、各省级院检察长都担任了法治副校长,全国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通过到学校讲授法治课,年复一年,持续不断努力,帮助在孩子的幼小心灵中种下法治的种子。

三是大力深化未成年人“两法”的宣传教育,最高检组织专门梳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的法律条款,结合检察办案实际,下大气力编写了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

四是针对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建立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纳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有两条规定,一是在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二是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入职查询制度在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制度实施以来,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700余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万人次,发现有问题的不予录用1800余人,解聘正在从事未成年人相关工作而有前科劣迹人员6800余人,把一大批“大灰狼”挡在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之外,实际上起到了很好的预防犯罪作用。以上这些工作表明,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也没有“止步于办案”,而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法能动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

几年来,最高检持续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的实践证明,只要牢固树立好能动检察的理念,检察机关就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继续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持续深入、“没完没了”地跟进督导落实,努力推动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把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做得更实!

问: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共青团组织发挥组织优势和社会动员优势,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未成年人保护关乎党和国家的未来,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每当社会上出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最让人揪心,当然,这方面工作做好了,也最能打动人心。共青团作为党联系青少年的桥梁纽带,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的职责,全面参与包括司法保护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中央书记处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今年1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印发《关于加强共青团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共青团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里,我着重就共青团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向大家作个介绍。近年来,共青团中央主要从“抓教育”“建机制”“强队伍”三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一是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每年都覆盖数百万未成年人,既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提升对法律的敬畏感,也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感受司法保护的温暖。

二是推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80个城市开展了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着力推动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目前,绝大多数省级团委和检察机关都开展了相关合作。

三是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各级团组织共培育、联系青少年事务社工23.35万人,其中不少是青少年司法社工,他们活跃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一线,协助司法机关落实涉未成年人各项司法保护制度,将党中央的特殊关怀和温暖送到这些孩子身边。我们了解到,青少年事务社工都是用心用情将这项工作当作事业来干,很多孩子都和我们的社工成为了朋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严密、及时、高效的司法保护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下一步,共青团将在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持续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以此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的规范化水平,将这项工作做得更细心,让孩子们更暖心,让社会更放心。

问:国务院未保办在协调推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请介绍一下国务院未保办在推动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

答: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民政部承担国务院未保办职责以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司法保护工作。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推动出台《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司法保护重点任务,提出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等措施。

二是持续推动司法保护职责落实。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做好司法援助帮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专业化发展等,纳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事件案件及时跟进督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紧密合作,携手促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出台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持续推动发现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制度落实。

三是开展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深度合作。2022年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福建、山东、河南、四川等省份的五个县市区,开展了基层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深度合作试点,在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家庭监护干预、困境儿童帮扶、信息通报共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解决了一批通过某一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成效明显,取得了积极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把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设计,推动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制度间的衔接机制,研究梳理各地“六大保护”相融合的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经验引导各地创新举措,形成部门有效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问:刚才发布的这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请问发布这批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每个孩子犯罪、受到侵害都牵动着每个家长的心,也让全社会痛心。这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是 “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也是我们第一次以这个主题发布未检工作的指导案例。这个“第一次”,背后反映的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考量;反映的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能动履职、诉源治理的积极探索;反映的是未检业务从“单兵突进”,向“融合履职”并重,更加注重检察职能与其他保护的衔接,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的现实需要。

一是在司法理念上突出综合司法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全方位保护。这批案例强调系统履职、依法履职、能动履职意识,体现了在办案中把未成年人保护做到极致的要求。刚才我也介绍了,有的案例是在刑事案件当中深挖细查公益诉讼线索,从地方层面到国家层面,推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完善相关社会治理。有的案例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职能的综合行使促进完善司法政策、明确办案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同时针对案件背后发现的一些家庭、社会、网络方面的突出问题,多管齐下,促进各项保护共同发力。还有的案例是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过程中,通过办案发现涉案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网络领域的治理完善。这些案例都通过个案促进解决源头问题,体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思路。

二是在履职方式上体现综合司法保护。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注重从国家保护、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履职方式调整,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贯通融合,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批案例强调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督促监护令、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多位一体的末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制度集成适用,每个案例都体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的“化学融合”,实现了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三是在诉源治理上体现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重要的司法问题,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深化治理、源头预防是最实、最有效的保护。这批案例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更加注重检察职能与其他“五大”保护的街接和融入,实现检察职能多元融合、有机贯通,内外联动、相互协调,通过能动覆职、依法监督以“我管”促“都管”,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携手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END-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往期精彩回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万峰湖专案 |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 | 企业合规第1-3批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 附答记者问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新型毒品犯罪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点击下方公众号名片

获取更多信息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