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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批典型案例。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批32篇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批10篇“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文从以上范围中筛选出27篇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典型案例,内容主要涉及反对家庭暴力、惩治拐卖妇女犯罪以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格保护权益等方面,按照发布日期梳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以供参考。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2020.11.25发布)【典型意义】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陈某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据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治疗伤情,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在申请当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典型意义】由于法治意识的薄弱,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且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本案中,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家事法官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确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意义】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受家暴者及其亲属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发布)【典型意义】本案将先予执行制度适用于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妥善办结了这起难案,并为之后的类案审理提供了思路。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在妇女、儿童明显处于弱势的案件中,充分保障了母亲、孩子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的相应行为不得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或对劳动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对劳动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本案中,用人单位故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模糊、宽泛约定,并据此对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实施“恶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滥用惩戒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由法院高效、公正、合法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本案不僵化运用孩子现跟随哪方生活以及孩子的性别确定抚养权,不仅凭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孩子抚养权,而是充分考量较为弱势的女方在长达8年的婚姻关系期间为抚养孩子做出的巨大付出,充分考量在异地分居情况下,女方单独抚养孩子所建立的深厚感情,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进行了妥善、周全的考量,充分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婚姻自由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不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之时,赋予被胁迫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可以依法保护婚姻自由,彰显法治,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的态势良性发展。【典型意义】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各项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作为“出嫁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和当地风俗习惯,有效维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本案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依法为处于生活困境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了司法救济。在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展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既达到了及时、充分回应当事人诉求的基本目标,又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案件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典型意义】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典型意义】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发布)【典型意义】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11.23发布)【典型意义】劳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妇女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社会调查为基础,以公开听证为切入点,通过办案促进溯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形成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妇联组织、用人单位等四方联合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合力,着力解决身边被漠视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典型意义】妇女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加强与妇联的协作配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并联合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以个案推动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溯源治理。【典型意义】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妇女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更趋隐蔽,给行政机关监管、妇女就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监管盲区入手,依托大数据筛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激发行政机关监督执法主动性,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典型意义】国家高度关注残疾人就业,2022年全国助残日主题就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残疾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开展公益诉讼,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纠正违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歧视。既立足残疾人弱势群体保护,也着眼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同时,坚持以“我管”促“都管”,注重拓展办案效果,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就业招聘工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典型意义】孕产妇生育信息属于个人健康生理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有重要价值的公民个人信息。生育信息数据庞大,一旦泄露易引发针对妇女的电信诈骗、定向促销、人身骚扰等多种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中,检察机关在通过刑事检察从严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整治,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构建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维护孕产妇生育信息安全。【典型意义】妇女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发布贬损女性人格的低俗产品广告误导大众,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结论,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约谈企业并责令下架相关产品,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发展,规范广告发布等经营行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条例、决议等地方性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制定,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兰、周某红等“外嫁女”在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原户籍地基层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沟通协商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涉及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综合治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维护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需要协同共治。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协作配合,以个案线索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落实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强制报告制度。针对地方反家暴治理机制“碎片化”现状,检察机关争取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典型意义】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针对当地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九龙治水”问题,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公益诉讼以“我管”促“都管”,主动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促进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营造了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企业、商场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公共场所隐私权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盲点和难点,精准把握“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同时,注重整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全方位促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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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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