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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少年遇害案:只恨旧例添新祸,惟愿春风斩阎罗

北大法宝 2024-03-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罗翔说刑法 Author 罗翔

“我们之所以感到法律的匮乏,恰恰因为法律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之所以无法解决,就在于这是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需要多方发力。正如前述,即使我们制定出一个尽善尽美的'防止校园欺凌法',恐怕也无法解决现实困境。”

⊙本文长约5000字,阅读需时11分钟
本文来源:综合汇总自W的公法世界
罗翔说刑法、岳屾山微博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网传信息,受害人王某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尸体被掩埋在一废弃蔬菜大棚内。3月11日,肥乡区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

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手段恶劣,令人震惊。网民纷纷表示,杀人偿命,决不能放过3个杀人恶魔,应该让他们付出代价。本案大概率会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



01.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能做的就是对犯下弥天重罪的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

乐观主义持进步主义的观念,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乐观主义认为,如果一个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他是不会实施犯罪的。有学者就认为,大多数犯罪的基本解决办法是经济的,如住房、健康、教育、就业等等,只要消除贫困,就能大幅度地减少犯罪。

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无论时代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人性幽暗的现实都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人性从来都是弯曲的曲木,人性绝非虚无的白纸,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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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
普通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doli incapax),不满7岁的儿童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这个推定不容反驳。但7岁以上不满14周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无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驳,如果公诉机关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意义,知道是非对错,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随后,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抛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如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理论上来说,在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人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其他15个州,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6岁到10岁不等。英国也放弃了这种辩护理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这两个司法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 不满10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苏格兰司法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是8岁。
图表转自澎湃新闻2022年7月6日报道,《少年与恶的距离——中国未成年犯罪实录

我国刑法曾经以14周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发生过的多起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2021年《》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它并未整体性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例外性下调,对于两种特定的犯罪经过特定的程序,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法律在经验中不断走向完美,但是它无法做到彻底的完美,因为我们都是有限的人。

乐观主义认为罪犯不过是病人,因此最重要是给他们治病,而不是惩罚。然而,一旦将犯罪替换为疾病的概念,道德谴责也就不复存在。你会谴责一个性侵罪犯,但是你又如何责骂一个性瘾症者呢?今天有很多罪恶都贴上了疾病的中性标签。据说有人杀妻,其辩解理由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所以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责任全在公司,公司是杀人犯。
这种乐观的道德相对主义也就让人们失去了批评邪恶的力量。在乐观主义看来,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责任不在孩子,而在于孩子以外的社会,比如教育制度、经济制度等等,总之,责任都是别人,孩子本质上是好孩子。但这是不是有甩锅的嫌疑呢?这种逻辑是不是也有伪善的嫌疑呢?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02.岳屾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本案大概率会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

邯郸这个案子让人们再次聚焦低龄犯罪的预防和惩戒。
1.要负刑事责任么?
我认为本案大概率会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根据我国《》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
第1,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第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两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同时要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条件,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刑法》第17条第三款)
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
第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二款)
第4,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一款)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情况通报》,我们基本可以判断,本案定性大概率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龄大于12周岁,极有可能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降低责任年龄之后被追诉的首案。

2.会被判处死刑么?
《刑法》第四十九条对于不适用死刑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即便查实系三名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的,依然因其三人未满18周岁而不会被判处死刑。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也不适用无期徒刑。当然,这里是一般不适用不是绝对不适用。

3.三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吗?
这三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的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只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赔钱。

4.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到,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思考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现有的惩戒手段是否能够起到教育和惩戒作用?对于不追究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什么样的惩戒和教育手段能达到效果?如何让未成年人服刑期满后,融入社会获得生存技能和空间,不对社会产生危害?以及除了惩戒还要找成因,要思考如何预防等等。
这是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甚至可以说,人们对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时至今日,校园霸凌现象依旧存在,我们尽管倡导对其“零容忍”的态度,但由于学校、家庭、施害者与被害者双方性格等种种因素,霸凌始终没有断绝,而且因为其隐蔽性的特点反而不为人所知。
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与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直接相关的立法有两部——《》和《》,二者都在2020年进行了新的修订。2019年8月,教育部曾就全国人大建议制定专门的《防校园欺凌法》给出回函,表示制定该法仍需更多调研工作,目前暂未将其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中。
时至今日,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其实仍然值得考虑。一方面,《刑法》《》等法律对于严重、明确的违反犯罪行为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制;另一方面,《》《》等专门法在修改后也已明确规定“矫治教育”措施,与《刑法》形成衔接。因此单从字面意义来看,法律已给出体系化的网络,不能说还有很大的漏洞。
那么校园霸凌现象为何还会不断出现呢?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定不等于法律实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其适用的普遍性,加上我国一直以来秉持的“以人为本”、“教育感化”思想,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治理效果一直不佳。许多未成年人甚至明知、利用自己“不够罪”的年龄优势,多次从事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已经达到非常显著的程度,但碍于法律的规定,依旧无法将其拘捕或量刑。这种无奈对于群体来说可能只是无奈,但对于个体来说,可能就是毁灭性的灾难。
谁来为悲剧负责?谁又该为伤害买单?在“校园欺凌”这一模糊概念下,有着太多实践难题。权责主体是谁?如何预防规制?违法行为的矫正与犯罪行为的惩戒边界何在?现有的治理体系与预防水平又是否足够?……如果我们无法肯定地回答这些问题,那么校园霸凌的悲剧也就只会重复,不会停歇。
如果说法律规定的原则、“应当性”条款本就已经难以落到实践,那么留守儿童问题无疑更进一步地加重了法律落地的难度。父母陪伴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位,这些都极容易引发心理问题,并反映到行为中。不良的风气、聚集的“小孩哥”、对钱财的需求、所谓“英雄气概”的追捧,混合着各自迥异的情感需求,成为滋生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温床。
我们之所以感到法律的匮乏,恰恰因为法律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之所以无法解决,就在于这是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需要多方发力。正如前述,即使我们制定出一个尽善尽美的“防止校园欺凌法”,恐怕也无法解决现实困境。
但我们不能停留在无奈里。鲁迅先生曾对百年前的新青年说:
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我想,这句话不止适用于百年前的青年,也适用于今时今日、追求法治社会与公平正义的人们。我们期待着,但我们同时也为之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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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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