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及惩戒、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扩大化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信用机制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她指出“这是我们在工作中重点关注重点防范的问题之一”,并且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据了解,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逐步开展。“近年来,在各地方、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可喜进展,在规范市场秩序、树立守信社会风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孟玮说。
但她同时提到,目前存在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了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况,对此,“我们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不少地方文件中,的确存在失信惩戒规定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况。
2010年的《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是首个引入个人信用评级的地方文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不但“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也是“原则上不予考虑”。
2013年发布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三年内禁止报考公务员;严重失信人终身禁止报考。但当时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对此,孟玮强调,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同时,她还具体提出“三个防止”的原则: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个人信用分在地方上的应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失信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据悉,此前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印发《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公布7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份,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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