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500余名艺人发声后,短视频版权治理机制待构建!专家热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反垄断前沿 Author 李玲 黄慧诗

今年4月,70多家影视机构、500余名艺人联合发声抵制短视频侵权,引起舆论关注。风波过后,如何构建短视频权治理新机制成为各方关切。

5月14日,由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和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举办“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在中国传媒大学举行,来自版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法院和企业的代表就此展开讨论。

研讨会现场。图出自主办方。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段鹏在致辞中表示,世界正在进入人人皆媒、万物亦媒、人机合一、共同进化的智媒时代。新的创作形态、艺术形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给版权保护带来机遇和挑战。如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需要各方深入对话,合作共赢。


文|李玲 黄慧诗

短视频成为剧方营销主战场,但侵权的伤害大

当有新电影上映,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来自哪里?微博、微信公号、优爱腾芒等长视频平台,还是抖音快手?张文伯认为,短视频平台正在成为电影营销的主战场。
张文伯是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电影宣发机构伯乐营销创始人。当天研讨会,他从营销角度分享了短视频的发展现状。张文伯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81部在抖音上开设官方账号的电影,其中有36部产出点击量破千万的爆款视频。
在张文伯看来,短视频改变了传播形态和消费习惯。传统预告片通常在60-90秒,但短视频用户更喜欢接收15-30秒的内容,不需要提供更多内容,一个片场表现演员演技精湛或敬业的细节也可能成为传播爆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得益于短视频用户规模大、使用时长高、智能推送分发的特点,“短视频营销已成为华语片营销的规定动作,越来越多片方将宣发预算投入其中。”张文伯说。
既然短视频已成为剧方重要的营销平台,为何影视圈还会一连发布两纸声明,集体向短视频平台喊话?
阿里大文娱公司法务总监李巍在发言中提到,经过十年多的发展,长视频平台至今找不到有效的盈利模式。为了“自救”,长视频平台开始参与定制剧、自制综艺等。一部影视剧、一档节目的创作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投资金额有时达到数亿元,但是“剪刀手”的切条搬运后,可能让这些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在热剧首播期间,我们每天监测到6000多条侵权内容。”据爱奇艺法律部高级经理朱媛介绍,有切条类视频号将电视剧核心剧情、高潮内容进行搬运,还有解说类视频远远超出评论范围,讲解整个故事脉络、人物关系等,这对平台伤害极大。
南都记者发现,影视行业对短视频侵权行为难以容忍的一个原因在于,短视频对影视剧的呈现可能起到明显替代作用——因为观众追剧是想看戏剧冲突的精华部分,短视频提前“剧透”悬念后,就很难吸引用户再到长视频平台观看,从而损害平台的投入和流量。长此以往,将打击影视行业的内容创作热情。

“二创”短视频具有独创性,也可构成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影视行业的联合声明反对的不是短视频本身,或是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而是针对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切条、搬运、生成速看和合辑等侵权行为。
研讨会上,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会员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副院长张歌东梳理了短视频的类型和发展现状。他认为,从对电影《无极》的恶搞解说到广受年轻人喜欢的鬼畜视频,短视频的开端或许不那么正经,但发展到现在,“二创”视频的内容和形式越发多样,其中不乏原创指数非常高的优秀作品。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指出,究竟什么是 “短视频”并不十分重要,关键是看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他指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作品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即: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是智力成果。符合上述特征,可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如何认定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要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也认为,“二创”视频的独创性与作品长短没有关系。结合已有判例,朱阁介绍了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一点火花”规则,作品只要有一点火花,一点直击人心的地方,一点可识别的差异,就应该是作品,否则行业内就只有制品而没有作品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表示,“二创”视频独创性越高,对原视频的依赖性越低,那么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越高。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此前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界定“合理使用”一般基于《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即判断某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该行为有无当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会否不合理侵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适当引用”的考量因素,包括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是否给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等。

业内呼吁,建立合理的短视频版权授权机制

当版权保护成为共识,二次创作者在推进正版化的过程中也面临实际难题。毒舌电影产业号毒眸主编吴燕雨指出,市场上授权渠道不清晰,而拥有较多版权的中间机构大部分只拥有发行权或整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授权“二次创作”的权利。
此外,由创作者、版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标准化程度不足,获得授权的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满足短视频创作和传播发展要求。
“在授权难的情况下,如果一部作品涉及批评、吐槽,是不是更难获得授权或者更容易因侵权而被告?到底大家还有没有批评的权利,批评尺度在哪里?这是很多‘二创者’关心的共同问题。”吴燕雨说。同时她提到,头部影视类博主也面临大量作品被搬运、内容被洗稿,但维权无门的困境,“我们同样希望自己的‘二创作品’得到保护。
如何构建短视频版权治理新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认为,一方面要增加社会共识,理清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各方探讨降低交易成本,从技术和相关合作角度出发建立更好的生态。
张文伯建议,版权方开发“二创”版权库,由平台买单,按照双方协商的规则向版权方付费。完美世界影视VP法务负责人石青山认为,可根据使用频率和使用类型不同,设立合理授权费用,比如打包授权、包月授权、预付授权等。此外,由于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在授权方式上应采取便捷的授权手续。多家影视作品版权方如能建立公共内容池,可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同时,不少专家呼吁加大力度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值得一提的是,MCN机构正在成为短视频营销产业的重要一环,为短视频生产者提供孵化、制作、运营、推广、变现等全方位服务。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这类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也需关注。
研讨会上,阎晓宏强调治理侵权盗版行为,要重点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团伙性侵权行为,达到刑事门槛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平台要负起责任,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过滤、删除侵权内容。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也认为,在海量短视频时代,仅靠监管、司法手段规制无法解决现实问题,为此平台可借助技术手段识别明显侵权的短视频内容和重复侵权的用户。
一些影视从业者还指出,因商业模式发展而带来的问题可借助商业手段治理。比如,短视频平台加大力度鼓励和扶植原创,降低低质内容的流量和奖金支持;对于一些屡次侵权的博主,广告品牌方可减少合作;同时业内呼吁建立集体谈判机制,让MCN机构或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博主与版权方商讨授权机制,共创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研讨会总结环节,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表示,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如何通过合作、构建授权机制,促进各方对话和版权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法人刑事处罚信息永久公示,不得删除


既能保护隐私又能精准推送广告?谷歌FLoC遭抵制


网信办通报猎豹、还呗等84款应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