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人
第1122篇文章
不久前,华裔水文专家陈霞芬状告美国政府获得胜利,法官的裁定完全驳回了美国商务部对陈霞芬的指控。近年来,从梁警官案到陈霞芬案,在美国的华人应该认识到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体系的重要性,而且法官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美国法官的重要性
美国联邦政府由立法部门(Legislative Branch),行政部门(Executive Branch)以及司法部门(Judicial Branch)所组成。三大部门相对独立,互相监督。在一个法制国家,美国的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位联邦法官有权裁定美国总统的某一个行政令(Executive Order)是否违法。美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可以判一个经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案违宪而终止其执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需要与法官打交道的情况,比如收到开车罚单,房客与房东陷入纠纷,移民入籍,解决公司纠纷,都可能需要上法庭解决。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的法官和司法系统相对来说是比较公正的,因为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裁决,任何一个判决都会被记录在案,成为一位法官是否称职的凭证。
在民权运动之前,在美华人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很低,他们经常受到不良分子甚至来自政府机构的欺压,向法院申诉可以说是在美华人唯一的维权方式。当时华人在法庭被判胜诉的案子时有发生,包括华人在最高法院上战胜地方政府的案例。1886年,华人洗衣店业主Lee Yick (益和洗衣店店主) 在最高法院挑战旧金山市府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1886)
1861至1865的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通过了三项宪法修正案来保障以无数生命为代价所获得的胜利果实。1868年生效的第十四修正案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各州的干预就是其中的一项。它规定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Clause)。虽然该法案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获得自由的黑人免于在一些州继续受到政策性歧视,但它也成为包括美国华人在内的少数族裔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
华人洗衣店(来自弗吉尼亚大学马克·吐温收藏1870年5月14日《弗兰克莱斯利画报》)
在加州淘金热和修建铁路完成后,开洗衣店成为一部分在美华人维持生计的手段。当时在旧金山约三分之二的洗衣店是由华人所开,大多在木制房屋内。由于华人洗衣店的存在威胁到白人拥有的洗衣店的生意,白人要求用法律来限制华人洗衣店。1880年,旧金山政府通过了1569和1587号条例,条例规定所有开在木制建筑里的洗衣店必须重新申请特殊许可。结果,遭到拒绝的均为华人拥有的洗衣店,而非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几乎都顺利拿到。
面对市政当局的强硬,华人没有畏惧。华人洗衣店业主成立了行业协会“同心堂”(The Tung Hing Tong)。他们帮助华人洗衣店业主打官司。益和(Yick Wo)洗衣店在旧金山已经经营了很多年,有很好的安全、卫生记录,但是当益和洗衣店业主Lee Yick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时还是被拒,并且被罚款。Lee Yick不服,拒绝交罚金而被拘捕。同心堂帮助益和打官司,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益和胜诉,表示尽管1569和1587号条例表面上不偏不倚,但是,条例执行时完全不公正,因为市政府拒绝了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益和诉霍普金斯案的胜利成为华人以及其他少数族裔争取公正对待的利器,这个案例后来被多次引用。
今天,向法院申诉也是在美华人维权的一个重要工具,众所周知的陈霞芬案就是一个例子。
美国的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理论上讲,法官或陪审团必须根据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裁决,一个人在法律诉讼中能否获胜,由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有没有一个好的律师,以及有怎样的陪审团成员所决定。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法官的个人背景和政治倾向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因此美国建立了一套尽可能保持司法独立的法官产生机制。
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级法院。我们通常所说的联邦法院主要是指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Article III) 建立起来的法院,该法院系统由一个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13个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所组成。这些联邦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为终身制,以避免所有联邦法官被某一个总统所控制。还有一些联邦法院是根据Article I建立起来的,这些法院主要审理破产、税务等相关案子,法官由国会任命,任期为十年。法官也可以被罢免,但是为了保护法官在办案时尽量不受当时的政治或利益团体所左右,罢免法官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难度很大。
州法院系统是根据各个州的宪法建立。以加州为例,加州法院系统由一个加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6个上诉法院(California Courts of Appeal)以及58个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 of California)所组成。加州最高法院法官和加州上诉法院法官由加州州长提名,评审委员会确认而产生。加州高级法院法官通常由所在县(county) 选民投票产生,任期六年,如果在选举年之前有法官离开,则由加州州长任命新人填补空缺。
少数族裔意识到美国司法系统的重要性,都努力培养自己族裔的律师和法官。今天,加州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中就有两位华裔大法官,他们是陳惠明(Ming William Chin) 和刘弘威 (Goodwin Liu)。但是整体来说华裔法官还是不多,比如,旧金山州高等法院的150年的历史中只有12位华裔法官。旧金山是美国华人的重镇,其他州或城市的华裔法官更少。
黄锦绍(Delbert Wong) 在1959年被任命为洛杉矶地区的地方法官,是美国本土第一位华裔法官。2009年,朱美瑜(Dolly M. Gee)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女性华裔联邦法官。下面来看一位华二代是如何成为美国法官的。
旧金山高等法院华裔法官郑元松的法官之路
郑元松(Andrew Cheng)法官
郑元松(Andrew Y.S. Cheng)法官的父亲郑竹园出生于中国大陆,1948年移居香港,此后开始研究中国经济,著书立说。1958年,郑竹园赴美哥伦比亚大学深造,后来成为美籍知名经济学家。郑元松在美国出生,长大。他自小爱阅读,并具备语言天分,高中时曾参加印第安纳州全州性辩论比赛,获得冠军。郑元松高中毕业的时候,因为成绩领先,获得一个文化基金颁发的四年全额奖学金,进入哥伦比亚大学经济系学习。大学三年级时,他由大学选派到英国剑桥大学深造,却发现自己对于历史的兴趣更大,所以在大四那年就改学了历史。从哥伦比亚大学毕业后,郑元松选择了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
1992,郑元松获得法学学位后,服务于联邦法官Sarah Evans Barker。他也在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一段时间。
1997至2003年,郑元松担任旧金山市副市府律师 (Deputy City Attorney for the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
2003至2009年,郑元松在联邦司法部北加州地区任助理联邦检察官一职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于2006年被提升为民事法事务的副主任。同时郑元松在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和三藩市加大赫斯汀(Hastings)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并担任国家审判宣传研究所的教职员。
在担任旧金山市律师和美国北加区律师期间,郑元松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审理了多起案件,并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加州第一区地区上诉法院出庭辩论。郑元松的才华引起法律界的注意,亚裔律师协会多次鼓励他申请担任法官。
2009年郑元松被加州州长任命为旧金山高等法院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法官,替代退休的John Dearman法官 。2012年他通过竞选成功连任,任期至2019年1月。在九年的法官生涯中郑元松审理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他主持了60次刑事审判和100多次初步听证会。
从律师到法官,对于郑元松和很多有同样经历的人来说,都是进入了完全不同的领域。郑元松认为,当作为律师,要代表客户利益在法庭上争取胜诉时,会有个人立场。而作为法官,不能也不可能有立场,他说:“法官唯一的目标就是做正确的事,做正确的决定。你没有客户,你要不带任何偏见地服务民众。”
郑元松能够成为法官,服务民众,与他家人的支持分不开。他的夫人陈兆燕来自湾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历史系毕业,曾是教师,他们育有二子一女。
郑元松和家人在一起
结 语
美国的司法部门(Judicial Branch)是美国三大政府部门的非常重要的一环,法官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社会责任心的优秀华裔法学界人士应该为建立一个更公正的美国司法体系而添砖加瓦。我们要向世人证明,美国华人子弟不仅仅可以成为优秀的工程师、科学家,也可以成为优秀的政治家、法官。
作者:Steven Chen
本文首发于“美国华人”公众号(ChineseAmeric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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