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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眼镜收费、不能退改签、故障停映,影院无意间面临法律风险

艾维电影 艾维电影 2023-02-17


春节档电影持续火爆,上演2023年影市“开门红”。新年伊始行业就传来捷报:今年首月,内地电影票房破100亿并刷新中国影史年度票房最快破百亿纪录。


确实,影市的回暖也让不少影院的经营管理者增强了信心,都在酝酿推出更多营销活动同时也会为进一步强化影院盈利能力制定一些规则。


那么,问题来了:影院制定规则时,在顾及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要罔顾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否则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搞不好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


要知道,影院行业的经营始终处于多部法律和行业规章的约束之下,其中与经营管理、服务对象有关的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合同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中国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数个通知等。


尤其是,当前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观影消费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就会问责影院、寻求媒体曝光、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补偿等屡见不鲜。这也成了院线、影城的一大痛点。


对此,小艾觉得有必要通过对一些事例给影院提个醒:敬畏法律、遵守规章,诚信守法经营。


01
无条件“不退不改”是霸王条款

有关“电影票退改签”的话题在舆论场的讨论度可以说是经久不衰。


去年9月,山东某影城就因为“观众不满‘电影票不退不改’协议进行投诉,最终影院由于影院存在过错被行政处罚8000元”。对于上述这家影院来说,这种纠纷本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一昧固执己见到头来却“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得不偿失。


其实,目前类似猫眼电影、淘票票等第三方购票平台上对于“退改签”规定都有明确规定:用户通过猫眼APP等猫眼平台购买电影票后,因故无法前往影院观影或拟更改观影安排、在电影开场前规定时间内未取票,且符合影院及本协议约定的退改签条件的,猫眼平台为用户提供退改签服务。


图片来源:猫眼电影

退改签服务仅能适用于支持退改签服务的影院。其中,标有“退”标识的影院支持退票,标有“改签”标识的影院支持改签。


从实际来看,影院对于“退改签”服务实际上具有最大话语权,大多数影院在开场前1小时内都能根据退改签规则实行阶梯式退费。


但也存在部分影院显示不支持退票改签服务,对于这部分影院来说,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早已做出了明确回应。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也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做到便于观众查阅和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亲民便民的原则。

图片来源: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摆在前,部分影院将无条件地“不退不改”协议奉为圭臬,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跟脚的。


毕竟无条件的“不退不改”规定,显然已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而观众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改签。

02
广告宣传表述不明也存在风险

在购票网站上购买了该影院的会员服务,到了影城却被告知此优惠权益“节假日不可用”;或是观影优惠券上未注明使用日期,到用时被告知已过期;亦或是会员卡需要定时充值才能激活使用……类似的话题纠纷近年来比比皆是,不少观众也是深受其扰、愤愤不平。


其实,院线、各大影院在发售观影优惠券、营销会员卡业务时,如果表述不明、说法模棱两可,也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时存在违反法律的风险。


据《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去年,万达电影就曾因宣传表达不准确被罚。天眼查显示,2022年5月,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观影权益券”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前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图片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影院倡导观影消费本是好事,但因“宣传表述不清”引起纠纷、甚至触犯法律反倒得不偿失。


03
不免费提供3D眼镜或构成侵权

此外,影院在履行放映义务过程中未提供合同内规定的服务也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如常见的不提供免费3D眼镜、放映设备故障不及时进行退票补偿等等。


今年春节档期间,有关3D眼镜“该不该收费”的话题就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据北晚在线报道:春节档期间,北京日报客户端收到多名市民反映,他们前往影院看电影时,却发现影院不再提供免费的3D眼镜,部分影院给出的理由是疫情防控要求;重庆、武汉、温州等等多地影城也因3D眼镜单独收费引起消费者质疑。

图片来源:百度资讯


事实上,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建立合同时,应当遵借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购买了3D电影票,被认为事实上就是一份观影合同,按常人理解就应该提供完整的服务。如影院以自己的条件和利益不提供3D眼镜或不经消毒就提供、或额外收费,就属于经营者单方制订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则构成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搞不好就要承担责任。






类似的例子其实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经营中要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要换位思考切实保障观众的权益,注意补上这些有可能触犯法律的风险漏洞,以诚信赢得观众。

题图来源:艾维电影图库,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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