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监控重点正式浮出水面!
程序化交易监控重点正式浮出水面!
程序化交易监控重点正式浮出水面!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
近日,市场缩量盘整,投资者信心有所不足,个别投资者对量化交易持比较负面的看法。为及时防范量化交易冲击市场风险,沪深交易所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持续强化量化交易监管,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加强量化交易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完善量化交易针对性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对触发异常监控标准的投资者,采取电话问询等措施,切实规范量化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规范其交易行为,减少市场冲击,平抑市场波动。”一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据悉,鉴于《实施细则》提供了清晰指引,程序化交易机构目前都在积极调整,以适应相关要求。
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
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订单标识、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
《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引导高频交易规范发展,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专章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额外报告。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交易收费安排。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针对性
相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交易速度优势,客观上对其他投资者带来结果“不公平”。
我国A股市场有2.25亿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占比超过99%,更加需要加强量化交易监管,维护市场公平性。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规定》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有利于降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对普通投资者的优势,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的监管导向。
一是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针对性。现行公开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单一账户、单一股票的交易行为,对程序化交易存在一定不适应。《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重点监控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同时,相关监控指标聚焦高频交易行为等关键少数,不会影响市场正常交易需求,普通投资者对监控将“无感”。
根据《实施细则》,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的方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二是提高量化交易成本。参照国际监管实践,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
三是公平分配交易资源。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这有利于督促证券公司合理分配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公平。
四是坚持内外资一致的监管安排。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程序化交易监管是应有之意。《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进一步凸显了平等对待内外资的公平原则。
应客观看待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必然产物。从全球资本市场看,程序化交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一些海外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占比超过50%,美国甚至达到70%。
与境外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目前在股票市场的交易占比在30%左右,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程序化交易在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比如,程序化交易通过快速分析市场交易订单数据,促进交易价格向公允价格收敛,提升定价效率,促进价格发现;程序化投资者买卖申报价差通常较小,当市场买卖价差较大,流动性不足时,一定程度上提供流动性。
与此同时,程序化交易确实在一些特定时点也存在策略共振、交易趋同等问题,加大了市场波动,也因其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引发了市场有关对其不公平性的质疑。
鉴于程序化交易的两面性,业内人士表示,既不能“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也不能任由其发展,不受任何约束和管控。总体应当从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角度,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合规交易,发挥其积极作用,管控好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管理规定》有关量化交易监管各项具体要求落地见效。积极做好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相关工作;推进建立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相关规定;评估完善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适当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发布。
责编:叶舒筠
校对:李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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