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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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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率,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市委第2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200元,市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区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同一个参保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分段支付标准
三、乙类药品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的8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四、特殊检查、特殊材料支付标准特殊检查以及进口、合资医用特殊材料(植入物),其费用的5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国产医用特殊材料(植入物),其费用的7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引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和转诊备案制度。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经过备案的患者,转市外区内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5%;转区外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对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和未经转诊备案自行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非急危重患者,基本医疗不予报销。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不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六、完善大病保险政策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商业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赔付,同一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赔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
本通知涉及的政策调整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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