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原发改委党组书记被判15年,家庭财产和支出8819万,仍有2947万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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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结了辛某、任某受贿罪及辛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这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该院“线下”开庭宣判的职务犯罪第一案。
案件回顾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辛某先后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
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57个单位及个人的钱财、物品和房产,折合人民币共计1207万余元。
其中,辛某与妻子任某共同收受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80万元。
截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辛某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人民币8819万余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294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由于案情复杂且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庭审质量,该院制定《处置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针对该案专门的工作流程预案,严格按照规定提前核实当事人及参与庭审人员近14天的行动轨迹,对外来人员按期隔离,对当事人进行核酸检测,并对审判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在开庭审理后择日宣判,判决被告人辛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两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个人简历】
2019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接受阿拉善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89.08—1990.05 前进路小学教师;
1990.05—1993.10 任集宁市教育局团委书记;1993.10—1997.04 任集宁市前进路小学副校长;1997.04—1999.04 任集宁市谢臣小学校长;1999.04—2002.03 任集宁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2002.03—2004.04 任集宁市桥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2004.04—2004.09 任集宁区桥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2004.09—2005.01 任集宁区新体路街道党工委书记;2005.01—2006.02 任集宁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2006.02-2009.04 任集宁区财政局局长;2009.04-2010.09 任中共集宁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2010.09-2011.09 任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1.09-2012.06 任乌兰察布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驻京办主任;2012.07- 2015.12 任集宁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2015.12- 任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审查调查
2019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辛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正在接受阿拉善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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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阿拉善新报 凉城县纪委监委
|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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