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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伟一审被判16年!曾任乌兰察布公安局局长...

敬请关注☞ 乌兰察布生活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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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建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072.8915万元;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有2144.791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非法持有猎枪四支、猎枪子弹955发,情节严重。

【个人简历】

孟建伟,男,蒙古族,1954年11月生,内蒙古临河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大学,1969年10月参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9年9月,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孟建伟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提起公诉、1969年10月至197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讯员;

1971年5月至1976年3月,解放军5108部队64分队战士;

1976年3月至197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农机厂工人;

1977年7月至198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干部;

1981年7月至198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渤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年5月至198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1988年1月至199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队长;

1991年2月至199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劳教所所长;

1994年7月至199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年5月至200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年12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7年12月,退休。


👉内蒙古公安厅落马副厅长孟建伟之子被诉:利用父亲地位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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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呼伦贝尔检察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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