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普某、冲某某某被判刑!
8月22日下午,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普某、冲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普某、冲某某某在旁听一起民事案件(涉及二人亲属)庭审时,不遵守庭审纪律,在旁听席中进行吵闹扰乱庭审秩序,经承办法官多次重申庭审纪律要求和扰乱庭审秩序的后果后仍不予理会,继续吵闹,后法警以维护法庭秩序将其二人强制带出法庭,庭外被告人普某继续哭闹并横躺法庭外不予离开,经法院工作人员劝解将其扶起并劝其离开。2022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普某再次来至法院并在法院诉讼大厅中吵闹,用其腰带勒紧脖颈声称自杀,被法院工作人员劝解制止,后辗转至法院调解室中用其头部撞击墙面继续吵闹再次声称自杀,法院工作人员仍继续劝解制止,在吵闹途中被告人不仅损坏了托盘等物品,途中被告人冲某某某更向法院工作人员背部拳打并吵闹,经法院工作人员再次耐心劝解并释明法律法规后劝其离开。2023年4月10日17时许,两名被告人来到法院寻找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向某,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向某不在法院后两名被告人对结果不满,遂即在诉讼大厅内外大声吵闹,被告人普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迫于无奈法院工作人员向110报案,当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普某更加疯狂的用头撞击铁护栏,二人的行为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干扰法院正常办公。2023年4月11日9时许,两名被告人又来至法院办案区,用言语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讨要说法。
处理结果
2024年8月8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普某、冲某某某作为非民事诉讼参加人,共同多次到法院采取哭闹、自杀、辱骂、推搡、喧哗等方式干扰法院正常办公,多次采取无理取闹的方式辱骂、恐吓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指控被告人普某、冲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冲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普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冲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和使命,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为案件裁判结果与自己预期不一致,便迁怒于法官,肆意辱骂、恐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普某、冲某某某判处刑罚,不仅是对其非理智行为的制裁,也有效维护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更能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官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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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丨张琼喻编辑丨周凯妮来源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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