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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寻衅滋事罪的边与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优秀博士论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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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边与界》

作者:覃波 著

ISBN:978-7-5620-9381-7

 定 价:79.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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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覃波,男, 1982年7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攻刑法学专业(全日制),获本硕博学位。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3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审理了北京首例网络游戏私服犯罪案件、中大恒基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肯尼亚”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等多起全国著名案件及上级督办的大要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曾参与编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定》《刑事案件控辩评析》等系列丛书。学术论文“对盗版‘手游’网站入罪情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在《中国版权》2019年第4期发表;“伍迪兵等5人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案”等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论文连续多年在全国或北京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讨论会中获奖。其中,三次获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二等奖”,北京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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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资料丰富、全面,架构合理,论述方式及角度独特。不仅对学界关于寻衅滋事罪概念的不同表述进行汇总分析,并对有关寻衅滋事罪立法价值、客体归纳、成立要素等问题的争议学说理论进行归纳论述,而且还收集、汇总并比较研究了大量有关寻衅滋事罪国内外立法渊源。以新中国刑法诞生与发展的几个主要时期为序,探清本罪名立法的来龙去脉及立法现状,特别是对新中国成立后,很多珍贵的立法背景资料、立法调研征求意见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汇总整理。
同时,还以法系归属分类介绍当前近30个国家和地区相近罪名的立法例,以数据统计方式总结各国在立法模式、罪状设计和罪刑配置方面的不同思路和特点。从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比较研究总结古今中外针对类似犯罪的立法模式、特点及规律。这为修改完善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置,特别是罪刑结构的调整,提出修改建议,提供了丰富的参鉴样本。
更为重要的是本书收纳了百余个现实的真实案例,以案例为素材和论据,以案论理,以理析案,以例解案。为该论题研究提供了肥沃的研究土壤。这么全面、系统、完整的学术、立法、案例资料整理及对比研究,在其他有关寻衅滋事罪的专著或论文中极为少见。特别还增添了近三年的立法资料、典型案例,结合实际案例,重点研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和“情节恶劣”的理解与认定,重点探讨“软暴力”“网络暴力”“网络谣言”“非法讨债”“医闹”“闹访”等近年来新型热点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保证了本书的时效性。同时,本书观点新颖,提出了不少有创意、可操作的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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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既需要于法律实践中贯彻法治理念,亦需要于理论研究中充分把握、回应现实问题。刑事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学的发展有赖于一代又一代立场上能够立足中国现实语境、能够放眼国际前沿理论、能够融汇百家之长的优秀刑事法学人。在这之中,刑事法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学术界的新生力量,亦用懃懃勉励,为我国的刑事法治理论研究事业贡献了大量优秀成果。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科人才培养的水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决定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优秀博士论文文库”项目,择优资助出版我校刑事法学博士毕业论文。此文库的面世,也是向学界乃至社会递交一张代表刑事司法学院科研、教学水平的答卷;希望能够藉此机会,增进交流,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学院学生的培养质量,提升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同时,希望能够激励刑事法学专业研究生乃至全校学生,精进不休、自强不息,创作出更多优秀的学术成果。


刑事法治非一日之功,刑事法学的发展亦不可一蹴而就,其需要在长期的教学、科研之中摸索、探微,以求得更进一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学优秀博士论文文库”是学子们心血铸就卷帙浩繁的一套文丛,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发展历程的一章段落,也是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宏大叙述中的一个逗号。多年以来,刑事司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创造了且仍将创造出大批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价值的学位论文。将这些优秀的学位论文付梓成书,不至使其落为沧海遗珠,既是不负学子们的蓟门苦读,也是积露为波——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优秀博士论文文库”,我们希望能将这些宝贵的涓滴汇成江流,注入中国刑事法治事业的浩瀚沧海之中。




目  录


001 第一章寻衅滋事罪概述001 第一节寻衅滋事之文义解释002 第二节寻衅滋事之立法解释003 第三节寻衅滋事罪之学理概念
007 第二章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概况007 第一节寻衅滋事罪现行立法之来龙去脉007 一、革命抗战~新中国成立时期008 二、新中国成立~1979年刑法颁布009 三、1980年~1997年,现行刑法修订颁布011 四、1997年至今,新刑法修补及解释013 第二节类似寻衅滋事犯罪之域外立法考察013 一、域外立法规范汇整022 二、域外立法特点总结及启示
025 第三章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价值025 第一节寻衅滋事罪之客体研究025 一、寻衅滋事罪之客体争论027 二、寻衅滋事罪之客体展开038 第二节寻衅滋事罪之立法价值定位038 一、在刑法罪名体系内角色——综合性罪名039 二、社会法制建设实践和历程上的角色——围墙罪041 三、在推进刑法改革中的角色——“试金石”
048 第四章寻衅滋事罪之立法修正及适用规则048 第一节“小口袋罪”名号之由来及表现048 一、“小口袋罪”名号之由来049 二、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表现051 第二节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原因分析051 一、立法原因055 二、司法上原因066 第三节寻衅滋事罪“口袋化”之修正路径066 一、寻衅滋事罪之立法修正——罪刑结构分级细化072 二、寻衅滋事罪之解释规范——适用与认定规则
082第五章“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082 第一节“随意”的理解和认定082 一、“随意”的理解083 二、“随意”的认定108 第二节 “殴打”的理解和认定109 一、“殴打”之故意认定115 二、“殴打”之行为认定120 第三节“情节恶劣”的理解与认定120 一、“情节恶劣”的认定理论121 二、“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标准131 第四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131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139 二、“随意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罪名适用问题
148 第六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148 第一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148 一、“追逐、拦截”的理解与认定151 二、“辱骂”的理解和认定156 三、“恐吓”的理解和认定165 第二节“情节恶劣”的理解与认定167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168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169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70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170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172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74 第三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174 一、寻衅滋事罪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界定180 二、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界定183 三、寻衅滋事罪与“散布虚假信息”类犯罪的界定
186 第七章“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型寻衅滋事罪186 第一节“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的理解和认定186 一、“强拿硬要”的理解和认定198 二、“任意损毁”的理解和认定204 三、“任意占用财物”的理解和认定210 第二节“情节严重”的理解和认定210 一、“情节严重”认定之理论依据211 二、“情节严重”之司法解释与认定223 第三节“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223 一、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界定243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248 三、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定253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
263 第八章“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263 第一节“公共场所”的理解与认定264 一、可供人类社会交往活动的空间265 二、可供公众共用的空间,具有“公共性”265 三、可形成和容纳人群聚集的空间266 第二节“起哄闹事”的理解与认定268 一、行为方式具有“吸引人群关注”之特征269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引人关注或制造影响”之直接故意271 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破坏272 第三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与认定275 第四节“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275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秩序”类犯罪的界定279 二、寻衅滋事罪与“煽动”类犯罪的界定281 三、寻衅滋事罪与“散布虚假消息”类犯罪的界定
285 第九章寻衅滋事罪的其他问题285 第一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理解与认定285 一、“纠集他人”的理解与认定286 二、“多次实施”的理解和认定289 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定290 第二节多种寻衅滋事行为并存的法律适用问题294 第三节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94 一、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297 二、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具体行为认定307 结论308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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