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银行担责只有2成….
这两天,“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话题,在网上引起关注。
据报道,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相应责任义务遭起诉一案,历时17个月,近日由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储户丁阿姨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11月2日,当事人丁阿姨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事件回溯:1200余万存款被转,去向不明
农商行:两张回单系伪造
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丁阿姨感觉有点不对,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对于上述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入2笔款后收到的回执,后银行称回单是伪造的。受访者供图
1、“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县农商行已经工作了十余年,办理业务的柜员授权人员有的与王某某曾在同一网点、同一办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
2、“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存一笔200万后收到的微信公号通知。受访者供图
此外,针对监控视频存档期限的问题
丁阿姨和家人也不能认同
山西银监局给与丁阿姨回复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而丁阿姨和家人表示:保存期限一个月是对乡镇营业所这些三级风险单位的要求,现在的银行一般都是3个月的保存期。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
储户存在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2020年4月,
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
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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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滑动查看)
法院认为,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储户不服:
业务单错漏百出仍办理银行明显失职
11月5日下午,“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事件的当事人“正义迟早会来92”在头条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向上滑动查看当事人发文↓↓↓)
律师:农商行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
该银行此前因多种违法行为被处以重罚
看到这样的一审结果
大部分网友表达了
对该储户的支持以及对银行的质疑
也有网友认为
银行没错,事实仍待挖掘↓↓
网友众说纷纭
坊友们怎么看?
评论圈交给你们
编辑:李仕婧
来源:新闻坊综合上游新闻、启信宝、中国人民银行、每日经济新闻、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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