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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报道|赵虎律师做客《议政论坛》:关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解读

2017-03-10 中闻律师事务所

(本文部分内容原载于《议政论坛》,中闻律师事务所获授权编辑发布)


近日,中闻所赵虎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FM100.6)《议政论坛》节目,与主持人玉昆一起就最新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新闻背景:


国家工商总局在一月份颁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本《暂行办法》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

《暂行办法》对网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什么样的亮点,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带着这些疑惑,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为什么要针对网购专门出台这样一个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首先这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系。近几年,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带给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和实惠,给网络消费者创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网络消费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其次,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消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消法》曾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做出规定,现在的《暂行办法》对这些规定做了哪些细化?

关于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暂行办法》在《消法》基础上列举了三类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退货时商品“完好”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暂行办法》对其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所有的法律规定往往都有再解释的空间,“完好”一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理解可能是不一致的,对于网站经营者可能会有另外的理解,所以对于这种会出现分歧的概念,相关部门会出台一些细则,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本《暂行办法》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暂行办法》对“完好”的标准进行了规定,那么对于什么是“不完好”有规定吗?

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对商品不完好做了如下规定: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暂行办法》对无理由退货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究竟怎么退,多长时间可以退,退货的手续、流程,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吗?

办法第三章专门对退货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注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二,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三,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四,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这些都是有具体的流程规定的。


如何在操作中避免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扩大了三种情形,并且规定经消费者购买后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形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经过消费者购买后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可能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果因为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产生纠纷,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会进行具体确认,如果经确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七日”的起算时间究竟是怎样算的?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从网络商品销售者来说,是在收到商品之的七日内退款。


《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的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做出了哪些细化?

强化了对网络商品的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第一,标注: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第二,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第五,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如果销售者或者平台没有履行义务,《暂行办法》有没有规定一些罚则呢?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即: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设置了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简介

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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