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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报道|周明刚律师接受《团结报》专访,解析网上订餐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02-20 中闻律师事务所

(本文部分内容原载于《团结报》,中闻律师事务所获授权编辑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问题,也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这份意见稿有哪些亮点,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网络订餐时的正当权益?我们来看看周明刚律师怎么说。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突出亮点?

意见稿针对目前在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效解决方案,彰显了其出台的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网络餐饮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近些年,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网络餐饮的法律规制,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第二:加大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当前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于商家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网络与现实信息不对称,意见稿出台后,对第三方的监管宁紧勿松、筑牢堤坝、未雨绸缪,一定程度避免了消费者上当受骗,也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第三:网络与实体经营相结合。《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网络餐饮必须有实体店铺,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须有实体店铺。由此观之,《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述,只不过是重申法律的既有要求。虽然看起来是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实则维护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促进了网络餐饮有序健康发展。


除了相关规定对网络餐饮进行约束,网络餐饮监管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发力?

第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精细化、规范化监管。针对各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不同,应制定更详尽可行的政策规章。对此,避免“一刀切”,重视网络餐饮服务的地区差异性也是法律所应考虑的内容。第二,淡化审批,结合中央政治精神将简政放权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在监管食品安全的同时保鼓励证网络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第三,保护网络创新。对网络餐饮的监管需要与时俱进,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一些先进的思路进行监管,例如,地方政府采取的信用管理、大数据管理的思路。第四:落实政府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已迈入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遇事要找法,政府办事也同样。意见稿实行后,政府部门更要注重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而保证市场的有序平稳运行。第五:明确监管部门法律责任。实现责任无盲区、监管无空白。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在对餐饮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应明确政府部门的责任,不能乱管瞎管,重视法律程序,做到依法办事。将政府责任公示化管理作为一项有效的办事方式加以推广完善。


网络订餐过程中,针对一些消费者投诉无门,哪些渠道能够解决互联网订餐争端?

针对网络订餐的不同问题纠纷,实务中存在多种解决办法。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纠纷出现后,消费者可以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平台的帮助,由第三方平台追究商家责任。若此种方法依旧行不通,可以联系消费者协会或互联网协会进行民间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投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如果行政调解也不行,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对于投诉,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商家的具体位置和名称,则可以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


周律师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外卖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应做好证据保存工作,比如通过APP下单的记录进行截屏、与商家相关电话通话记录进行保存、发票的保存、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保存等。此类证据可作为交涉协商的事实依据。



作者简介

周明刚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原就职北京市公安局从事刑事预审工作,1999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会执委及权益合伙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民建北京市委委员、民建北京东城区委会副主委、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曾荣获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称号,具有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业务领域包括:商事诉讼、房地产、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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