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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当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遇到注册商标 ——“克东腐乳”不正当竞争案

2017-06-15 赵虎 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律师解读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此概念。


不过,我国《商标法》中有两个概念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个概念相近:一个是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个是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都是没有注册的商标,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区别在于知名度的大小或者说知名度范围的大小不同。

 

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则属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熟知的,则属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其知名程度和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同时会考虑其必要性,可以分别对应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在国内知名度比较高,相关公众熟知的,同时也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可以认定为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如果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达不到中国国内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或者说虽然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但是没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可以认定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香港荣华公司诉广东好又多公司侵犯“荣华月饼”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荣华”已经构成了《商标法》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否认“荣华”构成驰名商标,而是认为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足以保护香港荣华公司的权利,无需再认定驰名商标。


可见:“荣华月饼”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要在于是否有必要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典型案例之一: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一审认为“诸葛酿”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诸葛酿酒”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二审法院认为:“从广义上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


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主张人既要求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角度予以保护,又要求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予以保护的,一般择一保护即可。


本案中在已经将江口醇公司的“诸葛酿”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认定“诸葛酿”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从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表述来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属于未注册商标,实践中择一保护即可。究竟如何选择,要根据具体案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判断了。

 

当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不能一一对应。比如,标识的符号内容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文字构成,而后两者可能由文字、图画、声音等构成;


知名度范围的要求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知名度范围的要求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但是对于知名度非常高的可能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权利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由《商标法》规定,内容存在差异。


尽管有以上区别,但是在多数情况下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在商标类案件尤其是商标授权类案件中看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个案件中,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主张:其生产的克东腐乳商品生产、销售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经过持续宣传,使克东腐乳这一商品名称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而克东腐乳已成为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虽然注册了“哈克东”商标,但是福龙酿造厂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侵犯了克东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福龙酿造厂应当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从一审原告克东腐乳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克东腐乳公司寻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搭便车,窃取他人的商业利益,被告需要有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到第五条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规定,即存在“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的“擅自使用”,即经营者自己无权使用,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一审被告福龙酿造厂已经注册了商标,对商标的规范性使用属于有权使用,自己就是权利人,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许可,不存在擅自使用的问题,不存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克东腐乳公司的诉求的事实与理由来看,主要观点是福龙酿造厂注册的商标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注册商标当然是可以使用的,所以克东腐乳公司真正认为侵权的是注册行为,没有注册就没有使用。如果认为福龙酿造厂注册的商标侵犯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应该被注册,那么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而是《商标法》规范的范围了。

 

因为福龙酿造厂的商标注册时间为2005年,须依照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根据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克东腐乳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被告商标的申请,理由可以是克东腐乳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商标法》上的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福龙酿造厂的注册商标与克东腐乳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近似,依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撤销福龙酿造厂的商标。


可惜,五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克东腐乳公司没有提出来,现在也没有了机会。否则,从目前法院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来看,如果当时提出了撤销商标的申请,在撤销商标的案件中克东腐乳公司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不过,法律给了相关权益人救济的机会和途径,相关权益人自己没有依法提出,属于漠视自己的权益,怪不得他人了。

 

    或许正是因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的时间已经过去,克东腐乳公司无法根据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来撤销福龙酿造厂的商标,转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保护。


但是,除非福龙酿造厂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否则福龙酿造厂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克东腐乳公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了。


反之,如果福龙酿造厂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克东腐乳公司依然可以起诉福龙酿造厂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简介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西城区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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