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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资讯|宋崧律师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民法典》立法座谈会

2017-05-25 中闻律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起草修订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于5月22日召开座谈会,重点了解现行《合同法》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建议。全国共有9位律师受邀参加本次座谈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崧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发表了颇有价值的意见。



宋崧律师提出了现行《合同法》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违约金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在当事人已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依据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裁判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而这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切身利益。宋崧律师建议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法官裁判时应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


对违约金与定金均有约定时,定金规则的适用问题


根据现行《合同法》,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宋崧律师认为,即使选择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守约方也可以同时主张违约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如此可以更好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根据现行《合同法》,当一方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宋崧律师认为,在违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除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在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程度的侵权责任。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守约方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宋崧律师认为,如此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切身利益;在诸如当事人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签订合同根本目的旅游度假合同中,以及在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严重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让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违背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及公平的基本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正当利益。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实务中,特别是在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规则并不被当然适用。宋崧律师认为,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点,特别是在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明确合同是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还是当事人起诉时抑或裁判生效时解除。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宋崧律师认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建议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限相一致。


关于合同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设定问题


宋崧律师认为,《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不宜设定过多,凡是能通过《合同法》总则及相关规定解决的,均不宜设定该类型的有名合同;设定有名合同,只针对根据《合同法》总则及相关规定不能解决的特殊类型的合同才有设定的必要。

作者简介宋崧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商诉讼仲裁事务部主任,现任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民商事合同、公司证券、房地产、金融、融资借贷及担保、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破产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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