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人民的名义》遭网络盗播,权利人该如何维权?
文/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等联合出品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自开播以来,凭借着超强口碑收视率一路飙升。4月13日,片方的一纸维权声明更是让这部“现象级”剧制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据悉,播出刚刚过半的《人民的名义》也遭遇了网络盗播,其余未播出剧集在网络流出,目前片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在政府及社会各界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之时,如何制止网络盗播现象?
为了打击盗版,政府相关部门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此前的净网行动以及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都旨在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但目前看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无疑让打击盗版侵权蒙上了一层阴影,互联网给予用户虚拟身份的同时也加强了侦查的难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影视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盗录者盗播盗录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若侵权人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则可能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平台内作品涉及侵权,应该在接到著作权人提交的相关书面通知后,删除、屏蔽作品或断开平台内侵权作品链接,否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互联网技术发展态势下,影视作品未播资源遭遇泄露的现象屡禁不止。此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孤芳不自赏》等热播剧都曾遭遇剧集泄露。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不仅不利于整个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版权方的侵害也相当严重,片方也因此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曾发布律师函维权;热播剧《欢乐颂》出品方之一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在微博发布联合声明,将打击网络侵权盗播;乐视则对网络剧《超少年密码》进行停播维权。在从业者看来,遏制侵权行为除加强监管、加大惩治力度外,网络服务商也要对侵权内容予以打击。
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西城区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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