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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电影中出现的电视新闻报道,需要购买版权吗?

2017-08-15 马丽丽 中闻律师事务所


有电影界朋友遇到了这个难题,在万能的朋友圈求助:正在拍摄的电影中,出现电视新闻报道,需要购买版权吗?


A认为:不需购买版权 | 理由:著作权法第5 


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那么何为“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时事新闻”有定义,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与国际民生、社会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里发生的重要新闻。


那么何为“电视新闻报道”?百度百科里对“新闻报道”有如下表述:按照新闻传播的手段来分,有口头新闻、文字新闻、广播新闻和电视新闻。由此可知,电视新闻报道是以电视方式进行的新闻报道。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时事新闻”和“新闻报道”的概念上看,二者在本质上指的同一事物。既然是同一事物,那么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则“新闻报道”也就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既然电视新闻报道属于新闻报道的一种,那么电影里出现的电视新闻报道,就不用购买版权,也不需要注明作者。


B认为:不需购买版权 | 理由:著作权法第22条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电影中使用了电视新闻报道的片段,可以归类到22条的(二),就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持观点二的人由此推论:电影里出现的电视新闻报道,是“为了介绍某一电影作品或说明电影里的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报道”,属于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不用购买版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肯定了一个前提:电视新闻报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只不过是可以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可以看出,观点二和观点一虽然结论相同,但对电视新闻报道的性质的认识则完全相反。观点一认为:电视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观点二认为,电视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不过可以合理使用。


元芳,你怎么看?


到底哪种认识是对的呢?


请大家注意,我国《著作权法》中说“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跟电视新闻报道二者不是一回事。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是新闻的素材,一般不涉及侵权,但不代表新闻报道或电视新闻报道一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时事新闻是电视新闻报道的素材,基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作为电视新闻素材的镜头,多是对现实生活的客观记录,一则新闻如果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基本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一般很难体现出独创性,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电视新闻报道的画面是经过取材、制作的作品,已经不是素材本身,是由多个镜头剪辑和组合而成的、属于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作品,还可能在该作品中包含夹叙夹议等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方式,此时,宜作为视听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总之一句话,电影里使用电视新闻报道的画面和声音,因为其一般包含了新闻采编人员的劳动、撰稿人的智慧、广播员的表演以及录播人员的录制播放等内容,不同于单纯的新闻素材,因此是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作品。当然如果用得很少,又没有明显商业目的,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综上,影视作品里出现的电视新闻报道,并非都不用购买版权。如果独创性不太多,则起码注明出处;如果独创性比较明显,是有侵权风险的,法律上要完全站得住,最好取得电视新闻报道著作权人的授权。


作者简介

马丽丽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虎知队律师。毕业于韩国全南国立大学法学院,取得商法博士学位。曾任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韩国全南国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师。山东烟台电视台《财经广角》、《社会评论》特邀评论员。中国儿童电影评论家协会评论员、《今日中国》艺术中心专家顾问、中加国际儿童电影节专家顾问、韩国祥明大学影视系名誉法律顾问。马丽丽律师能熟练使用韩语工作,近年来专注于文化产业和影视领域的法律服务和诉讼。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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