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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危害人类罪中的强迫卖淫

2017-10-25 李明奇 中闻律师事务所


强迫卖淫长期以来为国际法所禁止,但国际社会对如何从刑事法律角度评判这种行为曾出现过不小的分歧。本文认为,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强迫卖淫属于危害人类罪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强迫卖淫和性奴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强迫卖淫就是性奴役的一种形式。 强迫卖淫最初是被看作贩卖妇女和儿童的一个结果,曾在20世纪上半叶打击贩卖人口的公约中频繁出现。直到1974年,国际社会对于强迫卖淫的认识有了重大变化,当时联合国奴役问题工作组把为强迫卖淫目的而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认定为奴役。


后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频繁的把强迫卖淫、贩卖妇女儿童以及奴役这几种现象相提并论。在1985年《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中,强迫卖淫被看作是“淫媒强加于妇女身上的一种奴役”。


强迫卖淫也曾被看作是战争罪,一战结束之后,1919年战争发动者责任委员会把“为强迫卖淫目的而绑架女孩和妇女”列为战争罪。二战之后,纽伦堡和东京法庭没有惩治强迫卖淫的行为,但是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惩治了这种行为。


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设在印度尼西亚巴塔维亚的荷兰法院针对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占领军强迫被占领区女性卖淫的现象进行了审理,认定被告人Washio Awochi犯下了强迫卖淫的罪行,被告人在战争期间在自己开办的餐馆里拘禁劫持来的女性,如果她们不按照被告人的意志去卖淫,就要被送到日本宪兵队。 


因为二战期间强迫卖淫现象的存在,也因为战后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中这种现象的蔓延,1977年《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都明确禁止强迫卖淫。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七十五条(基本保证)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也不论是平民或军人的行为,均应禁止:…对人身尊严的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降低身份的待遇,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第七十六条(对妇女的保护)第一款规定:妇女应是特别尊重的对象,并应受保护,特别是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其它形式的非礼侵犯。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四条(基本保证)第二款规定:二、在不妨害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条件下,对第一款所指的人的下列行为是禁止的,并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均应禁止:…对人身尊严的侵犯,特别是侮辱性和降低身份的待遇、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形式的非礼侵犯。


《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强迫卖淫可以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过,既然它们的目的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交战方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强迫卖淫属于一种战争罪行,这是隐含在议定书之内的。前南法庭成立的时候,规约所列举的性暴力只有强奸,也没有明确提到强迫卖淫,不过联合国秘书长针对安理会808号决议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构成危害人类罪的非人道行为在前南冲突中包括强迫卖淫。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刑法典草案》把强迫卖淫看作是一种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到20世纪下半叶,国际法上至少存在着把强迫卖淫看作是危害人类罪的趋势。到罗马外交会议时,这种趋势就更加明显了。不过,在罗马外交会议上对于强迫卖淫的性质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个焦点问题是:它和性奴役的关系是什么?它是否可以被涵盖在性奴役之中?


一些代表认为,性奴役这个措辞的内涵更加宽泛一些,可以把强迫卖淫包括在内,因此就没有必要单独的规定强迫卖淫了。但也有一些代表认为,性奴役和强迫卖淫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罪行,因此强迫卖淫不能被性奴役所取代。


笔者认为,强迫卖淫和性奴役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性奴役代表着一种更恶劣的性暴力。阿斯金(Askin)说,尽管当妇女在战争期间被迫处于性奴隶地位时我们常常使用强迫卖淫这个措辞,但是,性奴役这个词更确切 。


与会代表经过讨论之后,认为强迫卖淫和性奴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于是决定把二者都规定在《罗马规约》和《犯罪要件》之中。


《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

危害人类罪 (一)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犯罪要件》对于“强迫卖淫”的规定如下:


(1)行为人迫使一人或多人进行一项或多项性行为,为此采用武力,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行武力威胁或强制手段,例如以对暴力的恐惧、胁迫、羁押、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强制性情况,或利用强制性环境或这些人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情况。


(2)行为人或另一人已经以或预期以这种性行为换取,或因这种性行为得到金钱或其他利益。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已经非常明确的把强迫卖淫列入危害人类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中,《犯罪要件》也对强迫卖淫进行了具体的描述,这说明,国际社会已经对强迫卖淫的性质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在立法上比过去更明确,这对于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保护女性权益,是大有裨益的。


作者简介

李明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耀军律师团队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博士后,现为北京语言大学教师。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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