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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抽梯”事件文印店负责人刘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之法律分析

罗卿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日媒体广泛报道【湖南帅哥郑州打工死亡方式:抽梯死郑州拆广告牌要超越北京吗?】 


1月23日,两名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死者欧某的徒弟、20岁的周坤(化名)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二人一起在楼顶安装广告牌。城管要求拆除后,老板刘某去购买切割机的砂轮片。这期间,城管将梯子收走,因为天太冷,师傅想休息一会儿,就手拉安全绳下楼。


郑州空港综合执法局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安装广告牌的公司赔偿10万元,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赔偿43万元。


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获知该消息后,根据媒体披露信息本人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文印店负责人刘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虽然欧某在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处,但是欧某坠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违反安全管理所致,而是因为执法人员强行抽走了保障欧某生命安全的楼梯,刘某不应对欧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合本案看,虽然欧某在作业中存在不完全符合安全规定之处,但刘某为欧某提供了梯子、绳索等基本可以保障生命安全的措施。而欧某坠亡并不是因为梯子出现故障、绳索断裂等所导致,而是因为执法人员的介入。执法人员强行抽走了保障欧某等人安全楼梯,是导致欧某坠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欧某的坠亡并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而是人为所致,刘某不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二、刘某与欧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刘某并未强令欧某违章冒险作业


1、作为文印店的雇工,欧某的工作性质系安装类工作。事发当天欧某进行广告牌安装完全属于正常工作范畴;

2、广告牌是否违章、违法应由要求安装广告牌的人员对此负责;

3、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广告牌,刘某去购买切割机的砂轮片是配合执法的行为;

4、文印店雇主刘某为欧某提供了保障安全的楼梯和绳索,并未让欧某冒险作业。

综上,刘某并不存在强令欧某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三、欧某在执法人员强行抽走楼梯后顺绳索滑下,系因自救而坠亡,不符合安全事故之规定


执法人员抽走楼梯时应当预见欧某等人会因为没有安全保障的楼梯发生危险,欧某长时间在户外顶层工作,无法承受低温天气,冒险顺着绳索下滑坠亡并不属于安全事故,而是执法人员故意为之。欧某的坠亡与执法人员的抽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执法人员对欧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刘某显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若干加强安全生产的严格规定,包括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以重刑、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等。


修正案第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高空作业制度规定》


2、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支挂安全网等用具,安全带系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施工人员所持工具必须用绳挂在工具栏内,禁止抛掷,防止坠落伤人。

7、高处作业应有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手势、哨等与地面联系。

10、夜间不宜进行高处作业,必要时必须订有夜间施工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维修工、清洁工、门窗安装、广告安装、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作业)

(3)登高、悬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者简介   

罗卿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持有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资格证书、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企业家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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