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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小偷被抓后因外衣罩头窒息死亡,权利如何救济

程璇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案情简述:


见到学校保安抓偷车贼,昆明市民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小偷制服,并用小偷的外衣罩住其头部。谁知等民警赶到现场时,小偷却被“闷”死了。银先生的这一举动,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肯定了银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今年3月1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评析:


银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和精神,值得社会大众学习和发扬。从法律角度讲,银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银先生对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银先生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对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起了积极作用,鼓励更多的“英雄”为正义挺身而出。


对于小偷而言,其偷盗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也罪不至死,可是在银先生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却意外丧命。一边是银先生的鲜花与掌声,一边是小偷家属的泪流满面,谁又为丧命者“买单”,家属又如何得以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看来,银先生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难逃民事赔偿,小偷家属可以要求银先生进行民事赔偿,但有可能在家属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后面临承担民事侵权或者过错责任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本案中,小偷欲窃车辆的所有者是谁,是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学校是否也是受益人之一?如果车主是确定的,那么在小偷意外死亡之后家属提出民事赔偿之后在应该支持合理部分的诉求。明确受在益人的前提下,家属在要求受益人对死者进行赔偿或补偿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构建法治社会、维护法制环境来讲,一方面要积极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正义之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能够珍视生命健康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在审查事实,依法定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之后,从刑事和民事的法律关系交叉点上正面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司法秩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社会下的司法公平与公正。


作者简介

程璇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干警维权律师团维权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主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派驻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团成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律师。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领域,在公司并购、重组、法人治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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