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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炮轰之外,崔永元老师还能怎样维权?

贾虹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近日,央视前主持人崔永元老师在微博上炮轰了冯小刚和刘震云,说是渣子。



之后,怒斥范冰冰不够资格领取国家精神造就者奖


再后,晒出范冰冰片酬1000万的演出合同,同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


这些都缘于《手机2》开拍了!


在2003年的电影《手机》里,葛优饰演的严守一是谈话节目《有一说一》的主持人,人物设定与崔永元老师非常相似。网友总结的相似点如下:


 

崔永元老师在腾讯《一线》的访谈中提及:“2003年我刚刚生病不做主持人,换了和晶。有一天冯小刚刘震云约我去他们家吃饭,徐帆老师包饺子,吃饱喝足了谈电影,想拍喜剧片——知道我这方面有天分,我会做喜剧——想以我为原型,或者以一个谈话主持人为原型,让我出主意。我不厌其烦,那时候特别单纯,不知道世界上有那样的人,给他们讲我们工作整个流程,生产流程。遇到误会什么的。很多事很好玩,把这种事情讲给他们,能做一个很棒的东西。他说让我演,我演不了,电视台也不让,电视台让我也演不了,哪那么容易”。

 

《手机》上映之前,崔永元老师曾问过电影内容,冯小刚导演答,“一定给你一个惊喜。”


随后,电影《手机》里的男主角严守一,在剧中阳奉阴违、谎话连篇,不仅多次出轨,还扶植了出轨对象武月顶替了自己的岗位。而在现实中,《实话实说》主持人也由崔永元老师迭代为和晶,这让观众不禁对号入座。电影上映后,负面言论和推测铺天盖地,殃及到了自己的妻女,崔永元老师内心很受伤。

 

在腾讯《一线》的访谈中,崔永元老师言语间显示,其不仅被“影射”所伤,更被冯小刚和刘震云故意隐瞒、不告而为所伤。当听说这部在15年前已给他造成巨大困扰的影片将拍续集,并且续集仍叫《手机2》,还有严守一和武月,崔永元老师非常愤怒,随即开启炮轰模式。

 


电影《手机》制片方的做法确实有不规范、不妥当之处。


通常,以真人为原型的电影,都会在拍摄制作前与相关真实人物签署《真人故事拍摄许可》(Authorized Life Story Rights Purchase Agregment),拍摄方在取得授权许可的同时,还要向真人保证:在拍摄中不会诋毁、诽谤或贬损真人形象,保证不侵犯真人的隐私或名誉权笔者近期在《用真人真事拍摄影视剧 要取得许可吗?》中对此进行过论述。

 

电影《手机》里的男主角严守一,和现实生活中的崔永元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公众们自然而然地会把乱搞男女关系的严守一和崔永元联系在了一起。笔者当年看完电影,也会推测电影里严守一的原型好像是崔永元老师。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受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以捏造事实丑化他人形象,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如果崔永元老师的名誉因电影《手机》受到了一定损害。崔永元老师除了采用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炮轰之外,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提起名誉权诉讼,更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名誉权案例,如冯景华与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因电视剧《赵尚志》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诉讼;耿广恒、耿广辉等与中国评剧院因评剧《夺印》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诉讼等。


 

在冯景华与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因电视剧《赵尚志》提起的名誉权纠纷再审案件中

 

冯景华称:

 

《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原型就是冯景华祖父,影视中心在剧中将冯界德塑造成向日本军队出卖赵尚志行踪的叛徒,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影视中心辩称:

 

冯景华举示的《证实材料》不能证明《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就是其祖父。影视中心在创作电视连续剧《赵尚志》过程中,没有任何侵害他人名誉的过错和行为,且根据冯景华自述,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均正常入党和提干,表明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应当驳回冯景华的再审请求。

 

再审认为:

 

冯景华能够证明冯界德系冯国斌的父亲,冯景华系冯国斌的儿子,冯界德与冯景华系祖孙关系。

 

根据《关于冯国斌同志家庭历史结论》和《证实材料》,能够证明《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与冯景华祖父具有高度一致性:

 

一是两人姓名同音,在呼叫上完全相同;二是冯景华祖父以打猎为生(搞对趟子打皮张),与剧中“冯界德”收山货职业相似;三是冯景华祖父打皮张时间是1930年—1942年,地点在汤原、萝北一带,与剧中赵尚志活动的时期、地点吻合;四是冯景华祖父曾被怀疑从事特务行为,并且举报人马吉仁曾指认冯界德向日寇汇报抗联人物行踪,并被要求向赵尚志转送劝降信,部分内容与剧中情节吻合;五是在赵尚志活动历史时期、地点,有冯界德其人,但影视中心不能证明除冯景华祖父外,尚有与“冯界德”同名的其他人物记载。

 

据此,能够认定冯景华祖父冯界德是《赵尚志》剧中“冯界德”的原型,《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并非虚拟人物。

 

诉讼过程中,影视中心没有举示其在电视剧《赵尚志》创作中关于赵尚志将军行踪系冯界德出卖给日本军队的事实依据。因此,虽然不能认定影视中心在《赵尚志》剧中对冯界德这一人物的塑造具有侵害冯界德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其为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的该人物,使用冯界德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影视中心虚构事实贬损了冯界德形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条件之一是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电视剧《赵尚志》是公开发行的影视作品,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在观看相关剧集后,均会形成是冯界德向日本军队出卖了赵尚志将军行踪,冯界德是反面人物的评价。影视中心的行为足以达到使冯界德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再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再审判决:

 

一、撤销第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书面向冯景华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四、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景华12万元;五、驳回冯景华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再审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表明:

 

电视剧《赵尚志》制作、放映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距今已经将近30年,已不在电视荧屏播映,淡出了社会公众视线,但通过网络视频能够搜索播放,故本院确定影视中心停止侵权的方式为,于判决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侵权部分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影视中心还应就本案侵权行为书面向冯景华赔礼道歉。

 

希望上述参考信息能对崔永元老师以及其他类似名誉受损的人士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贾虹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投融资、公司治理、外商投资、影视制作、版权运营、艺人经纪、互联网等业务领域。深入了解影视、音乐、艺人和娱乐行业规范和运作模式,曾为大量影视、文化、互联网企业以及知名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境外大型文化公司在华投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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