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原创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问题简析

陈光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6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就加强拒执罪案件的刑事自诉受理工作,明确了有关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要求。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在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刑法》第314条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2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一、拒执罪移送立案和自诉立案的条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三)暴力抗拒执行,涉嫌犯罪的。


第二、对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中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申请人执行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形,即: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同意”申请执行人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下列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


(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了拒执罪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最新的通知精神,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自诉案件,其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基层人民法院。自诉的对象统称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他们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不仅仅限于民事判决、裁定书上确定案件当事人。

二、拒执罪刑事自诉的证据要求


既然是自诉案件,那么提起起诉的时候就需要提交必要的初步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前置条件,没有这个证据就无法提起自诉。


在公布的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中,仅有两起是自诉案件,可见这个罪名的如何进行自诉是需要进行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和探索的。


自诉人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当然是最好的。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情况,建议除了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场提交控告材料,并索要接收文件的回执外,可以同时通过邮政系统邮寄控告材料,并保存邮寄凭证,作为日后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答复的证据。建议在递交控告材料两个月后,如果还没有执行进展和控告结果,再提起自诉。此外,十起案例中的第八起中提到,“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


刑事案件一般不许可控告人提出撤诉申请,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在提起自诉后,包括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督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执行义务。


特别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刑事案件往往因为亲属之间的谅解而的的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但是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是与很多犯罪处罚相不同的,更是为那些“仗着”亲情友情而耍无赖的人,敲响了警钟。


总之,自诉案件要想立案成功,要想胜诉,自诉人必须在证据上下足功夫。

 


作者简介

陈光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北京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委员,擅长业务领域:金融业务,传媒娱乐,争议解决。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报道 | 陈光律师:毕业季求职培训花数万元 求职辅导机构“内推”涉嫌违法

中闻原创 | 论企业合规的道德本质

中闻培训 | 中闻所成功举办“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实务讲座”

中闻报道 | 陈光律师:警惕恋爱课程中的风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