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非营利组织认定成为慈善组织的法律问题
(图片来自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程序性规定。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现就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条件、手续、救济等问题进行梳理。
依据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的定义及内容);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注:民政部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排除条款,即具备如下情形的非营利组织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注:《慈善法》第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注: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情形);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所不同,梳理如下:
1、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书面承诺(注:承诺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三)会议纪要(注: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2、社会团体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书面承诺(注:承诺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三)会议纪要(注: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四)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3、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书面承诺(注:承诺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三)会议纪要(注: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四)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非营利组织,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并向社会公告。
非营利组织认定成为慈善组织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人大立法解释或民政部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解决。
问题一,对于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民政部门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非营利组织能否有权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无相关规定。
问题二,非营利组织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但是,《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并无非营利组织能否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规定。
问题三,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认定仅适用于《慈善法》公布前(即2016年3月16日前)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对于《慈善法》公布后新成立的一般性社会组织能否通过认定成为慈善组织则没有规定。因此按照目前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后要成为慈善组织唯一的途径只有在成立登记时直接登记成为慈善组织,若成立时没有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后续则无法成为慈善组织。此规定可能会对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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