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由春节档电影资源集体泄露引发的九点思考
在今年号称“史上最拥挤春节档”,本应该是一个让片方挣得钵满盆满的大好时机,但是却发生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事情。大年初二(2月6日),电影才刚刚上映一天,包括《流浪地球》《飞驰人生》在内的等春节档的所有高清影片就齐齐在网上出了资源。这让正准备在春节档大干一场的片方颇为焦头烂额。为此国家版权局也不得不出手,表示将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优秀国产电影,对严重的侵权盗版分子,将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这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盗版电影的危害
片方投资电影是为了实现盈利,那么当一部电影拍完后,该如何实现盈利呢?目前来讲,世界通行的做法大概有三种:一是票房盈利,第二通过网络盈利,第三通过衍生品盈利。对于中国目前电影市场的现状来讲,通过票房进行盈利可能占到一部电影总盈利的80%以上。甚至有的电影网络版权没人买,衍生品也卖不出去,那么该电影所有的盈利都只能依赖于票房。所以保障电影的票房收入对于电影行业的发展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电影在影院排挡具有时间短的特征。要想要短短的档期内实现盈利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一部电影上映后,一般情况下档期也就15天左右,口碑好、票房好的电影档期可能更长一点。而评价不好的电影上映没几天就会下线。
如果在一部电影热映的档期内在网上就出现了盗版的资源,那么非常有可能使得一些潜在的消费者在看了盗版电影之后就不再去电影院观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免费是很难拒绝的。同时,盗版电影对不同种类的电影的冲击力是不一样的。从现实来看,盗版电影对特效片的影响要比故事片的影响要大。
短期来看,网络盗版电影对电影票房的杀伤力是非常大的,盗版电影的出现会直接给电影行业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一旦网上出现盗版影片,尤其是热映的电影,项目方都会特别的紧张,因为这种盗版会直接影响其票房收入。
长期来看,盗版电影一直存在也会让国民的消费习惯会逐渐发生变化。这会导致一部电影上映后,人们首先想要从网上获取盗版资源,而不是想着去电影院观看正版电影。长此以往,也会导致很少有人愿意投入到电影行业,从而会损害整个中国的电影行业的发展。
二、盗版电影的具体形式
以前的盗版电影主要通过盗版盘的形式传播。开始是CD光盘(两张光盘能放一个电影),后来出现VCD(一张光盘能放一个电影),再后来又出现了一张光盘上有十几部电影的超级VCD。这是以前常见的盗版电影形式。
现在的盗版影片更多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通过互联网传播盗版电影又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有人把这些盗版电影上传到视频网站供人们观看。在视频网站上,有视频网站自身购买版权的正版视频和网友上传的盗版视频,视频网站的这种商业模式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现在各大网站对于网友上传的电影的审核,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这种模式的侵权越来越少。二是,现在的盗版电影很多是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传播。这种网盘链接,有免费的,也有卖链接挣钱的。现在这种网盘链接的盗版电影很多是通过各个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付费之后收到链接和密码就能看。这种网盘链接发送起来更加便捷,没有地域的限制,令人防不胜防。
三、盗版人或机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盗版人或者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盗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片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盗版人或者机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盗版人或者机构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是如果情节严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侵犯著作权罪最高能处七年有期徒刑。在量刑的时候还要考虑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违法所得额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到了入刑的的门槛了,就可能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关于盗版人或机构的责任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
四、盗版泄露的链条分析
对于盗版泄露其实每年都有,只是今年来的更早、而且更加高清。
以前盗版泄露都是各种枪版,这种所谓枪版就是在电影院里拿着手机等设备偷拍,最后呈现的画质不清楚还抖来抖去。而现在,电影院的管理比较严格,有人偷录的话会被报案阻止,可以说这种偷录的情况是越来越少。
另外,由于枪版画质差人们也不愿意看这种枪版。
如果泄露出来的是高清版就值得深思了。高清版很有可能意味着泄露来源于内部,是内部人干的。
其实,整个电影制作的链条较长。需要经过多家单位,还需要经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人有可能接触到影片。
当影片拍摄完成之后就进入制片阶段,等制片完成,一部电影基本上也就完成了。这时候的电影还没有龙标。如果通过电影局审核,电影就会可以加上龙标了。从电影有了龙标之后,再开始制作母盘,然后给发行公司再到院线,这其实是一个长长的链条。
如果盗版电影没有龙标应该是在电影审查之前泄露出来的。比如影片上会写着所谓的送审版字样等。这基本上可以认定是在电影审查通过之前泄露的。如果盗版影片上有龙标则认定是电影审查之后的环节出的问题。
当电影审查完成后也有好几个环节可能泄露。如果说盗版影片不但有龙标,还贴片了广告,那就要看这该广告是什么时候确定下来的,以及该广告是哪个公司贴片的广告。从这么长的链条来看有机会接触到电影人的其实不在少数。因此有好几个环节都有可能泄露把影片出来。以是否有龙标为标志,可以缩小侦查盗版源的范围。
五、反盗版团队能做哪些工作
首先,在整个反盗版工作中,反盗版团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电影前期的工作也很重要,在电影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重反盗版的问题。比如签订的每个合同都要把具体哪个环节发生泄露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写清楚,同时,相关人员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也要明确。一旦涉及签字,那么签字的人就会对合同上相关的内容格外注意的,有利于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
反盗版团队其实是相关公司的一个部门,并不是执法机构,所以反盗版团队也没有执法权。反盗版团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追踪,查找盗版链接的线索来源,然后把相关的线索提供给有执法权的单位,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之后再采取刑事或者民事的手段进行维权。
六、网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现在很多盗版电影是放在网盘里,再分享给他人。网盘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网盘这样的技术是不是有问题呢?
网盘技术问题,其实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这项技术的出现并不是为盗版而生,该技术其实还有好多其他的功能。我们工作中也经常使用到这些网盘。以前在一个案子中也提到一个观点叫技术无罪,我认为这个观点其实是对的,技术本身是没有罪过的。比如原子弹的技术可以作为武器,也可以当做核电站。技术就在那里,就看你怎么用。
七、无偿分享盗版链接的法律责任
过年的时候有些人在群里分享链接说‘不用感谢我,请叫我雷锋’,什么‘携链接给大家拜年了’。这种拜年方式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要提倡符合法律规定的拜年方式。这种方式是侵权链条上的一环,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所以不值得提倡。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已经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从法律规定来看,以上携带链接拜年的方式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很多情况下只是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人被追究相关责任而已。
八、做为一门生意的盗版产业链
各环节的责任划分
以往有热播剧上线时,网上可以通过88元成为“代理”,各个视频网站的“会员权益”就能永久享受,还能自己发展下线,售卖这些资源。而自己拉来的下线,则需要向上级交大十几元的“管理费”,类似“传销”的模式在网上已经存在多年。这种盗版产业链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犯罪问题。
首先这种盗版产业链可能涉及传销的问题。这样的盗版产业链有传销的基本特征,有分级,还有上级分享下级的利润,人头费,具备传销的基本特征。这种活动的组织者很可能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此外,这种盗版产业链的获利金额达到了起刑点的标准,则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实现来看,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是很低的,很容易构成此罪。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有可能是个人,还有可能是犯罪集团或者团伙,所以也会涉及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等问题。如果是这种盗版产业链的组织者、领导者,就会构成主犯,主犯需要根据整个组织的盈利情况来承担责任。如果只是这种盗版产业链的其中一员,则需要看具体的获利金额来定罪量刑。从犯一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九、对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建议
我们国家提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很多年了。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第一批法律法规的时候,相关领导同志就提出要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规立起来。可以说我国提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改革开放一直到现在一直没有间断。
但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一直没有深入人心。其实没有经过授权而去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这属于“偷东西”。从携带链接的拜年信息上可以看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不是盗版电影,而是偷的其他东西,相信没有人会说“这是我偷的东西,也给你一份拜年”,这就成了销赃。这属于一个法律意识的问题,需要慢慢培养。
另外还需要政府、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政府执法部分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切断盗版链接的源头,对盗版的各个环节加大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慢慢培养起全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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