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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解读及辩护要点(下)

张勃、苏建友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18年初,全国正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止目前,有部分地区涉黑、涉恶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部分地区涉黑、涉恶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尚未正式开庭或做出相应判决。近日,扫黑除恶四个意见的出台,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现结合我们律师团队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实践,分别对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进行条文解读,并对辩护要点进行汇总。中闻原创 |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解读及辩护要点(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解读及辩护要点汇总(下篇)


三、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


13.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解读:该条规定了对恶势力犯罪主犯从重处罚,对于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的其他成员,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理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从犯,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检举揭发与该犯罪集团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应当严格把握。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如果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在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查处“保护伞”等方面起到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解读:该条是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在认定立功及构成立功后是否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立功认定及是否从宽处罚均从严掌握,但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可以从宽掌握。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要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被告人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整体把握。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严。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宽。


解读:该条规定了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主犯,量刑时总体从严,对于从犯,且能够认罪认罚的,量刑时要总体从宽处罚。


16.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该制度。


解读:对于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其他问题


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部分明确表述,列明恶势力的纠集者、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在上述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性,列明首要分子、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恶势力定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析回应。


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在案件事实部分先概述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括事实,再分述具体的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


18.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认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构成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且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为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民检察院认为恶势力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人民检察院未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构成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纠正,符合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应当作出相应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的,应当纠正,但不得升格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不得增加认定。


解读:对于人民检察院未指控为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应主动认定。对于上诉案件,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纠正,但不得升格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法院不得增加认定。上述规定系刑法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19.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裁判文书所明确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相关数据的统计依据。


20.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辩护要点:

1、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

2、是否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

3、是否属于恶势力组织成员;

4、要区分清楚恶势力犯罪的主、从犯;

5、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6、是否符合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

7、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作出相应认定;对于检察机关未指控的事实,法院不得主动认定;

8、二审法院不得对一审判决升格认定或增加认定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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