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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西安奔驰事件为什么不能适用汽车三包规定?

刘绍昆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3月22日,西安女车主在奔驰4S店付款买车,被告知新车需要检测(PDI),暂时不能提车。3月27日,她去提车,将车开走时发现发动机缺机油。3月28日,她将车开回店里,维修单显示车辆存在发动机漏油问题。投诉无果后,她于4月9日到4S店坐在前车盖哭诉,4S店只答应更换发动车,女车主不同意。4月11日哭诉视频在网上流传。4月16日双方谅解,达成“换新车、退服务费、补办生日等”共识,此事终于解决。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本次事件,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归纳总结。


一、奔驰发动机漏机油事件不适用《三包规定》

此次发动机漏油事件因涉及到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汽车《三包规定》又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


有人认为,根据《三包规定》第18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因此,4S店答应更换发动机没有问题。


也有人认为,根据《三包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车主要求更换新车也符合规定。


这两个观点都是错的。


首先,根据购车人描述及销售方确认,车辆在4S店刚刚接手,还没有开出大门就发现了发动机机油缺失,证明漏油属于车辆原有故障,并非由于购车人使用车辆导致。因此,不能适用《三包规定》第18条第二款规定更换发动机。


其次,这个汽车只是机油泄露,并非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因此,也不适用《三包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更换汽车。


二、法院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不能直接适用

《三包规定》

首先,《三包规定》不是法律。


不少媒体在报道中都说国家有三包法。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严格来说《三包规定》不是法律,只是行政部门规章,全称叫《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常简称《三包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颁布的。这个规定既然是行政部门规章,就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了《三包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件,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必须按照《三包规定》进行处理,否则,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法院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不能引用《三包规定》。


在实践当中,《三包规定》经常被法院作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依据。然而,这样引用是有问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只能在行政案件中直接引用《三包规定》,而在民事案件中不能直接适用。


实际上,《三包规定》只是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汽车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如何判断、如何解决加以归纳和总结,并不能完全取代上述各项法律。因此,一旦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无论是购车人还是法院,都要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寻找法律依据。


三、发动机漏机油适用的法律规定


4S店交付的汽车发动机漏油,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购车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汽车是在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少人认为应当由车主承担风险责任,理由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不对的。《合同法》第142条只是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还有很多特殊条款。


例如: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5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除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购车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购车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完全有理由要求4S店直接退车退款。


四、本次事件中存在欺诈销售

虽然最后买车人没有选择退一赔三,但4S店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理由就是PDI,“Pre-delivery Inspection”,意思是“交付前的检查”。


经销商对新车进行的售前检查,行业统称为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特殊的服务项目,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汽车”。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17年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简称PDI),经销商应当做好新车售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乘用车新车PDI检查表。新车交付消费者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新车PDI检查表。如果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假如4S店认真做了PDI检查,一定会发现发动机漏机油,则4S隐瞒质量问题构成欺诈。假如4S店声称做PDI检查,但实际上没有做,同样涉嫌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结束语


如今,虽然西安奔驰事件解决了,但消费者与4S店之间的纷争永远不会停止。就在笔者写这篇文章之时,全国各地购车人纷纷坐上汽车前盖维权,此情此景令人摇头叹息。真诚希望经销商向社会提供合格商品,真心希望广大消费者充分运用法律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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