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闻原创|网络侵权案件办案要点——从一起普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保护案说起

杨卫华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方方面面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来自网络侵权的伤害,尤其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笔者以自己所办理的一起普通公民人格权纠纷案件为案例,就律师办理网络侵权案件的要点做一分析。

一、案例背景资料


2017年1月,王某与端建刚开始合作经营淘宝店铺“端医生小店”,店铺主要销售配方茶饮,端建刚负责提供茶饮配方和产品技术支持,并许可店铺使用其姓名、肖像和同仁堂医院坐诊专家医生的身份进行宣传。2018年3月,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合作关系解除后,“端医生小店”未经端建刚许可,继续在店铺内使用端建刚的姓名、肖像、个人荣誉等资料。2018年3月中旬,端建刚委托律师维权。


                            

二、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前往公证处对侵权网页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2、完成证据保全公证后,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律师函未得到对方回复后,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并向淘宝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4、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断开侵权页面链接后,我方以侵权人、淘宝公司为被告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

5、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申请法院向淘宝公司调取“端医生小店”侵权期间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确定对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6、案件审理期间,持续关注“端医生小店”页面的变化,一旦发现对方有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立即截图取证并向法院提交;

7、历经五次开庭拿到胜诉判决,判决结果:被告在其运营的“端医生小店”店铺首页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被告赔偿端建刚物质损害赔偿金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9、二审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主动与我方联系,并及时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图一:一审判决结果



图二:端医生小店发布的致歉声明(电脑版)


图三:端医生小店发布的致歉声明(手机版)


三、办案要点解析


1、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是整个维权过程至关重要的环节。网络侵权具有传播迅速、证据不易留存、痕迹易灭失的特点,侵权人可以随时撤换页面、随意变换侵权方式。因此,固定对方的侵权证据极为重要。


接受委托后,本人立即上网浏览了相关页面,确认侵权页面依然存在,便立刻前往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我方以录屏加截屏的方式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的内容既有浏览侵权网页全部过程的动态录像,又有侵权页面的图片展示,公证处以光盘加截屏打印件的方式将所有证据做了固定。这份厚达397页的公证书,其中有394页是侵权页面的截屏打印,这样细致、严谨的取证工作,为日后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向对方发出律师函,为诉讼做准备。给侵权人发律师函,意图有三点:一是留存我方已向对方要求停止侵权的证据;二是如对方收到律师函后没有停止侵权,诉讼中律师函可作为对方侵权主观恶意大的证据;三是如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停止侵权,则为下一步和解创造了条件,避免讼累。


本案侵权人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没有任何停止侵权的意思,随后我们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了投诉。同时,我方在诉讼中将律师函作为证据提交,证明我方向对方要求停止侵权、但对方置之不理,其侵权主观恶意大,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事实证明,法院在确定我方损失赔偿额时,将这份证据作为了衡量对方主观恶意程度的一个因素。


3、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寄送律师函或发起投诉,这是确定被告、划分责任、最大化委托人利益的必要步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接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关注该条,尽可能全面地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都拉入诉讼中,将委托人获得损失赔偿的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我方向淘宝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并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了投诉。淘宝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和投诉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的措施,这成为淘宝公司在诉讼中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同时淘宝公司断开链接的行为也成为我方主张对方未主动停止侵权、其侵权行为系被迫中止、侵权主观恶意大的重要证据。再者,淘宝公司断开链接的日期也是我方确定侵权期间的截止点,而公证书的日期是我方确定侵权期间的起始点,二者的结合形成了我方主张侵权期间的完整证据链。可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投诉、寄送律师函,能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是维权不可或缺的步骤。


笔者的经验: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措施,建议仍将其列为被告。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笔者在代理本案时将淘宝公司列为被告,淘宝公司的参与,为法院调取“端医生小店”的销售记录提供了便利。


4、多管齐下,破解损失赔偿之困。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主张损失赔偿,但实践中,被侵权人要获得损失赔偿异常困难。


本案第一次开庭前,法官表示,对方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建议我方撤诉。笔者向法官陈述了几点理由:第一,对方的侵权行为是被迫中止,而非主动停止;第二,虽然侵权事实已不存在,但对方曾经侵权,且持续时间达几个月之久;第三,对方侵权期间获利可观;第四,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均从事配方茶饮的销售,侵权人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导致我方店铺销量大受影响,并且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商业机会。


为了尽可能多地帮委托人争取到损失赔偿,我方做了如下工作:(1)申请法院从淘宝公司调取“端医生小店”的销售记录,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将淘宝公司断开链接前后的销售数据做对比,证明端建刚的姓名、肖像对“端医生小店”销售额的影响,说明端建刚的姓名、肖像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3)先后递交了四份代理意见,每份代理意见均从不同角度阐述我方观点,并重点强调两点:第一,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仍绞尽脑汁用“同仁堂坐诊专家医生亲配”的字样打擦边球继续侵权,其侵权行为非但未停止,反而更为隐蔽;第二,通过对方与端建刚自结束合作至进入诉讼后的一系列行为,还原侵权人唯利是图、肆无忌惮的真实面目,强调被告是故意侵权,主观恶意大。同时也能说明端建刚的姓名和肖像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以致于对方愿意冒着违法的风险千方百计地变相使用;(4)将端建刚与他人合作经营茶饮店铺的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提交给法院,证明端建刚正在从事同业,且其店铺因对方侵权而销量大受影响。


在此强调一下,第(4)点非常重要,但却极易被同仁们忽视。实践中,对于普通公民姓名、肖像权被侵犯的损失赔偿额,法院掌握的尺度非常严格,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损失赔偿,不但要证明对方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还要证明自己与侵权人都在从事同业,对方的侵权导致自己的商业利益受损否则,法院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止步于停止侵权,而无损失赔偿。这一点,也是庭下与法官沟通时了解到的信息。


关于姓名、肖像权纠纷案的损失赔偿,笔者曾做过类似案例的检索,见下表:

可以看出,即便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明星,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损失赔偿的金额都极其有限,更不用说普通公民了。这也能反映出本案的办理的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四、办案心得和总结


1、网络侵权案件中,法院在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金额时考量的因素有: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姓名、肖像的形式和范围;被侵权人姓名、肖像的商业价值;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2、律师的工作应当紧紧围绕以上因素开展,力求在这几点上与主审法官达成默契,这样律师的意见才能够得到法官的认同;


3、法院审理是动态的过程,律师要以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庭审,要关注侵权人的举动,不放过任何对委托人有利的时机;


4、网络侵权案件的办理难点在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准备充足且权威的损失赔偿证据是律师办案的重中之重,同时注意,取证时要尽量从第三方获取;


5、善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化敌为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脱责,会配合被侵权人提供相关信息,这些来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据,能帮助被侵权人加强对侵权人的指控。某种程度上,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是被告,但多数情况下与原告是同一战壕的战友。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资讯 | 北京市东城区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新联会成立

中闻培训 | 程久余律师举行“国企混改及员工持股之九步法”专题讲座

中闻案讯 | 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与郑州分所合作中标三单发债项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