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研究
在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商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在协议中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问题,这一条款的约定将决定争议发生时法律适用和管辖的选择,对企业利益有直接的影响。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涉外法律适用与法律管辖的规定如何?下文将通过本律师经办的一个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回顾
我国A企业在与甲国B企业进行贸易时,应B企业要求,签订了一份B企业提供模板的保密协议,其中第7条规定:“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应遵守适用的甲国法律法规和命令”、第8条规定:“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应依照该法律进行解释”、第9条规定:“争议应被提交至(中国)C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其颁布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A企业提问:在同一份协议中能否同时约定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分析建议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法律的适用,涉外合同中的意思自治被视为合同订立的基础性原则;当然,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除外。从本保密协议的角度看,并没有涉及到强制性规定,因此,本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有权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针对本保密协议第7条,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了约定,即约定关于合同的履行适用甲国法律法规和命令。这是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属合法有效。
二、第7、8、9条法律意见
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同一份合同,往往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如合同的形式方面争议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的效力方面争议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方面的争议适用当事人所在地法。只要适用范围不重合,对于合同的实体部分,当事人可以同时在一份协议中约定适用多种法律。根据本保密协议第7条约定,协议的履行适用甲国法律法规和命令,这是基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实体内容中合同的履行部分作出的约定。而且,这种约定并非基于冲突规范下对准据法的选择适用,而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遵守何国法律的一个约定。
同时依据本保密协议第8条约定内容,可知该条的约定是对整个合同的实体部分作出的约定,理应包含第7条的内容,因为第8条涉及到对整个合同履行的解释。但在第7条已经对合同的履行部分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约定的基础上,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只要第7条内容不违反中国的强制性规定,第7条应具有适用的效力,即本协议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时,如技术设备进出口的数量、质量违约等,同样要按照约定遵守甲国法律法规和命令。
实际上,本协议第7条和第8条解决的均是实体问题,根据本保密协议第9条的约定,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准据法约束,需要单独约定仲裁条款的准据法,否则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准据法,从而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所以,从程序上看,本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至(中国)C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其颁布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可见,该协议约定了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即依照中国的仲裁法、程序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三、结论
综上,本协议第8条是对整个合同的实体部分的法律适用作出的约定,即适用中国法,第7条是对合同的履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约定,即适用甲国法规和命令,这两部分约定均是对合同的实体部分作出的,都需要遵守。所以,本协议第7条、第8条、第9条均可以适用,产生纠纷后,由裁判机构审理后对可能产生的适用冲突进行最终判断与认定。
法律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ixinyao@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中闻培训 | 中闻所成功举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专题讲座
中闻资讯 | 中闻所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科技板块签署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