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贪污贿赂解释》对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之教义分析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虽然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直接针对企业及其雇员,但确实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本文的分析拟提供给有关机构和人士作参考。
一、企业应将合规政策作为自身发展战略
《贪污贿赂解释》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司法争议问题,包括: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中如何准确适用各种“情节”;对一些贿赂的新情况给予刑罚处罚;明确了一些疑难问题的刑事处理原则。这些规定为落实去年《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进一步指引,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和效率。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国家在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重大变化,将合规作为发展的战略组成,不局限于个案应对,要从制度建设和合规文化高度,系统地推进合规工作。合规文化的要义,就是全面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这与充满变化的商业文化并不冲突,它们共同驱动了商业机构的健康、有序运行。
企业的合规战略应以防范刑事犯罪风险为核心,因为在保障商业运行的一系列制度中,刑事法律是最后且最具震慑力的手段。在《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解释》先后出台以后,企业应加强预防商业贿赂犯罪风险,全面梳理和审查内部制度的刑事合规性。
二、企业的销售、财务和人事制度应及时修订
《贪污贿赂解释》进一步明确,除了货币、物品等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以外,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财产性利益也属于受贿的“财物”范围,包括“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和“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安排等)”。这意味着,商业机构对过往的一些商业惯例做法不能抱有太大侥幸心理。虽然执法机构在证明商业机构给付财产性利益和获取不正当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相当难度,但包括中国、美国FCPA、英国反贿赂办公室在内的执法机构都加大了对安排旅游、提供会员服务、雇佣官员亲属等行贿行为的调查力度,所以商业机构对其现行的销售、财务以及人事制度都应重新审视和适时修订。主要原则是:一是给付交易对方财产性利益,应有合理对价;二是任何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必须在财务会计凭证中有真实记载;三是对重要岗位的员工,应当有背景调查程序与聘用标准。这些原则体现了商业行为的互利性和公开性,减少了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风险。
《贪污贿赂解释》还明确,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除了“承诺为他人谋取”、“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形外,官员在办理请托事项后收取财物的,也将被认定为受贿罪。这提醒公司在获得政府某项批文后想要表达感谢时,财务政策要更加严格,否则也会涉嫌贿赂犯罪。
三、商业机构应当自觉净化外部经营环境
一直以来,中国被视为“人情社会”,在华商业机构的经营活动会掺杂很多的人情因素,这容易造成破坏监管规定甚至法律的情况发生。《贪污贿赂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与行贿罪完全一致。联系到今年2月启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人”也成为了商业贿赂的新对象。所以,商业机构不仅要保持与政府官员的交往界限,而且与官员有特定关系的人交往也应当保持警觉,包括官员的亲属、情人以及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等等。同时,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6条第2款,这些特定关系人一旦索取、收受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这一司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反腐从严,所以商业机构不仅要自觉注意净化经营环境,在实施有关交易时也要深入了解涉及各方的背景情况,以免触犯法律。
四、商业机构应当完备内部合规程序
在我国,企业内部合规程序没有被法律规定为定罪量刑的抗辩事由,但在中国刑法里,单位行贿犯罪必须具有单位意图,仅有个人意图是不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确定了“严格责任”执法原则,只要是单位员工实施的贿赂行为,一般都被认定为单位贿赂,除非该单位主张“员工行为违背单位利益”的有效抗辩。笔者认为企业的抗辩可以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单位重视合规工作,合规经营是单位的核心利益;二是与涉案员工相关的岗位、财务、人事等合规制度及运行情况,证明单位对涉案员工尽到了合规管理责任;三是单位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及行动,证明单位没有贿赂意图。上述三个方面需要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完备的商业机构合规程序一般包括六个要素:一是完善的制度机制;二是经常的合规检查;三是畅通的举报渠道;四是独立的合规调查;五是外部的环境监测;六是浓厚的合规文化。研究表明,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合规的重要性,为此很容易付出巨大代价。事实也证明,凡受过监管机关调查甚至处理的跨国商业机构,在合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为机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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