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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对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总结

蔡振明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笔者作为一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很多,此前接触很少,为此,笔者结合办案认真学习了几个月,期间请教了多位专家学者,并记录下办案过程的点点滴滴,整理出这份办案总结。

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下简称“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一种,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均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并非必须具备主观过失。



 一、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事实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致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海洋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海洋面积辽阔,储水量巨大,长期以来是地球上最稳定的生态系统,然而,随着世界工业的发展,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局部海域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影响了海洋资源的再生长,破坏了海洋的自净能力,改变了海洋水质的化学、生物属性,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海洋生物死亡、种群减少和生物群落结构异常。这些是海洋环境遭受污染损害的一般表现,具体到个案却又千差万别。因此,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应以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区域海洋环境已经遭受污染损害:


1、特定区域内海洋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线水平,且依靠海洋的自净能力在一年内无法得到修复;


2、特定海域内重要物种的死亡率显著增加;


3、特定海域内种群数量减少、种群密度或数量比例发生显著异常的变化;


4、生物的多样性发生差异,且呈现破坏性发展的趋势;


5、特定海域内的生物体遭受组织病理学的损害,出现外部畸形、内部器官和骨骼变形等异常情形;


6、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的违法性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包含行为的违法性。有一种观点认为排污行为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造成损害后果均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而认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应该包含行为违法性。这种观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的立法精神,也无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具体情况。《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从立法精神上理解,“责任法定”是原则;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海洋环境遭受损害的源头无非两条:陆源污染物和人类在海上的活动。人们在海岸沿线正常、合法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虽然对环境造成了影响,但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因此,行为违法性是构成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被告采用“无过错归责”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需要对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如此,原告所主张的违法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仍然应当具备科学上的内在联系,用生物、化学等自然科学的原理去分析,原告的主张应当具备逻辑上的正确性,这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而是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法律思维之基本要求。同时,在分析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特别应当注意避免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具体侵权案件中的判断和认定,气候变暖、海水水温升高、厄尔尼诺现象等环境气候问题,无不影响着局部海洋环境,而具体侵权案件往往发生在局部海域。因此,在具体案件里,应严格区分生态环境问题和具体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避免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出现扩大化的错误。



四、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


1、海洋环境检测与普通司法鉴定比较有其特殊要求。由于海洋水质以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状态呈现季节性的变化,而且从海洋取样的检测样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发生衰变,因此,从取样、贮存、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有特殊的要求,同时对鉴定结论的精确度分析应有一定的容错率。


2、难于准确评估生态功能损失。生态功能损失主要指从损害发生起至生态恢复日止,生态功能的降低或者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海洋环境的特质,决定了生态功能损失的评价即使以最专业的队伍、采用最专业的设备,也难以得出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3、确认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难度非常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其中最难确定的是恢复费用,其原因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难以评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实际损失;其次难以准确选择最科学的修复方式;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动态的,而且可选择的修复方式也可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深邃的海洋里,从上到下生活着不同层级的生物,并由此构成海洋生物的食物链。海洋环境遭受损害,首先导致海洋表层的浮游植物死亡或者由于水质的改变导致其接受的光合作用严重不足而逐步枯萎,进而影响到与这些浮游植物相关的海洋其它生物的生存状态,海洋中某一个层面生物的减少,必然影响整个食物链的完整,直接威胁到食物链上端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生态问题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遭受破坏之后的生态系统如何修复,至今为止仍然是世界性难题,需要人类永远不停地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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