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防控 | 疫情期间建筑企业如何“用法战疫”

周明刚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本次疫情”)向全国迅速蔓延,对我国社会生活、经济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保证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生活。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疫情期间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希望对广大建筑企业能有所帮助。


一、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影响

1、关于工期

在本次疫情的影响下,建筑企业的复工时间普遍晚于计划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因此很容易造成整体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工期延误是否构成违约?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重大变化客观情况是否足以影响义务履行?影响履行的程度如何?


(1)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疫情由新型冠状病毒所致,突然产生且有高度传染性,从其爆发至今,仍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未能完全确定其传染源,虽有治愈的出院病例,但并无确切有效的药物和治疗方法。


因此,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世界范围的异常事件,满足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构成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是,本次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中就一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免除相应责任。具体到工期延误的事件中,建筑企业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的时间、建筑企业的预见能力、履约有无过错、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等,来综合判断本次疫情对工期延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本次疫情对工期延误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暂时不能履行。进而,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延期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全部不履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


若在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前提下,由于本次疫情使得工期延误,建筑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因本次疫情影响造成的相关责任;而如果建设工程并未受到本次疫情的实质性影响,或者工期延期等违约行为并非因本次疫情导致,则建筑企业不能使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为最大程度地避免工期延误造成的影响,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还可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相关主张,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受不可抗力影响情况说明的通知,提供关于疫情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的证明,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工期的进一步延误,如在建材供货受影响的情形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对于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建筑企业应保留证据材料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情势变更”法律制度。


与不可抗力事件一样,如果本次疫情对工期延误符合情势变更情形,那么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同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暂时不能履行。进而,也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延期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全部不履行,也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


另外,建筑企业还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向其提供情势变更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与其协商延长工期、增加工程款项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也可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质量

因本次疫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则需要由施工企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履行修复或赔偿等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则可以根据本次疫情对其行为的影响大小、过错大小来确定,但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免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一法定责任。


因疫情事件导致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从而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判断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是否影响该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不影响履行,而施工企业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可能构成迟延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影响该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保修事项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属于当地规定中推迟开(复)工范围的,应结合当地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判断保修义务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3、工程价款

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工程费用的损失,可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就发承包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之分担情况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注意双方利益的平衡性。


  • 停工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对于停工费用(包括劳务人员工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的租赁、折旧等费用,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的损失的分担,在认定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法律和《示范文本》未约定具体分担,因此对于该损失,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确定损失的具体分担。


  • 材料费用上涨

对于人工、材料费上涨的风险而带来的工程价款的增长,一般双方会在签署的合同中进行约定,无约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酌情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其他费用

此外,还存在疫情防控费用、管理费用。在无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下,停工费的损失、疫情防控费用、管理费用材料上涨增加的费用,双方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本次疫情对全国各行各业都产生较大的冲击,也对很多建设工程的施工产生影响,甚至造成了一些工程项目无法推进的局面。基于此,很多建筑企业考虑到了解除合同减少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受到本次疫情影响的企业都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建筑企业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受疫情影响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暂时迟延的,建筑企业不能依法直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对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部分进行变更。当然,若是当事人经协商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且,若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疫情对建筑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与职工的关系问题上,可能存在职工在疫情的隔离治疗、观察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问题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对正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的影响

在疫情影响下,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北京、上海、苏州等地的住建部门分别作出延期开标或者分时段错时开标、预约开标等规定,且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建筑企业,尤其是招标单位需要关注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招标安排,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以避免违反政府规定构成违法。


对于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为了减少因撤销投标而带来的投标保证金的损失,投标单位需要关注当地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招标安排以及招标单位的通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疫情对建设工程竣工的影响

受疫情影响导致各地市延迟开工、复工日期,而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验收的情形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可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三项“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确定。因此,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形下,应当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五、疫情对建设工程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1、期间

(1)诉讼时效

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的其他构成要件规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疫情而中止、中断,如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构成不可抗拒的事由的,可以依照本条申请期限的顺延。


2、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30 条的规定,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间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形下可能会发生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当根据期限规定,及时办理财产续行保全申请,或者事后及时向法院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来争取补救机会。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zhangjing@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疫情防控 | 疫情对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中闻原创 | 电影《囧妈》发行争议以及有关问题的思考

中闻原创 | 近距离与个性化:中国家族办公室透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