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疫情对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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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亚、王维维、肖敏
鼠年春节,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惊扰了整个中国,甚至波及全球。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各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遭受了不同程度影响,尤其是不少企业、单位的合同将可能因为本次疫情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履行复杂多样,例如生产无法进行,货物无法交付,提供的劳务或服务的合同无法履行等,从而引发系列合同纠纷。但疫情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履行、同一合同项下不同类型履行义务的影响并不相同,在法律上不能对其一概而论。
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从司法实践层面,之前各地各级法院对于“非典”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可以作为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性质认定的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根据不同情形可能将“非典”疫情作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处理。
但疫情也不是对所有合同都产生影响,如果疫情对合同履行不产生影响,则不应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免责或解除、变更合同。譬如,2010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中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根据大数据检索“非典”疫情相关的司法判例可知,各地各级法院可能会对新型肺炎疫情的法律认定各有不同,但不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均需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整体而言,如果新型肺炎疫情导致一方根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己方责任或义务;如果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或使履约成本显著增加,合同继续履行可能导致一方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公结果,一般可以情势变更主张。
一、新型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1.构成不可抗力的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大部分合同主体而言,新型肺炎疫情是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情况,但并不一定等同于不可抗力。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看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这个一般要在个案中具体考察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疫情和防控措施,并结合同地区、同行业的普遍做法进行分析,如果新型肺炎疫情或其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构成重大障碍时,则可以产生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效果。
例如,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租赁物业。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为防治疫情,明令封闭、查封特定经营场所,在此种情况下,因为政府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该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受到了重大影响,有权主张免除相应租金的缴纳义务,甚至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客观情况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情形是不可抗力的判定标准。
2.构成不可抗力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知对方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比较严格,需要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同目的是否受到根本性影响进行判断。在“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中,湖北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虽赋予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但该规定同时强调了解除合同的另一要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否可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取决于事件对合同目的的影响……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东江公司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在法定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其单方解除涉案租船合同构成违约。”
(2)合同变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之一,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解除往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找到一个更加适合合同履行的方式,除非通过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意味为除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外(例如:国有资产转让、担保领域的合同等),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相关要素进行变更,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3)免除责任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该条规定有个例外情形是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人的责任不能免除;金钱给付责任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这里要说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免除责任的范围与程度应该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例如在“上海亿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对租金挂帐等事宜双方产生矛盾,嗣后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
3.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应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也在此提醒,企业应尽早评估疫情爆发对合同履行的潜在影响。当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从应对潜在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注意采用书面方式,以《告知函》或《通知函》等函件形式作出,并尽可能获得政府或认证机构等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及合同履行影响的证明文件。
二、新型肺炎疫情与情势变更
1.构成情势变更的判定标准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平衡由于社会的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
在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救济条件时,可以考虑依靠情势变更之规定,要求法院酌情裁量,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三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是情势变的的判定标准。
2.构成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同样,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原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后,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合同主体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变更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解除合同。
3.构成情势变更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当新型肺炎疫情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时,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受影响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可以与合同对方重新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在重新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生纠纷,笔者建议当事人积极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权利。
在疫情发生后,企业应积极梳理及评估企业受影响的合同,检视自身的合同法律风险,及早制定应对疫情的方案措施;无论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合同对方,争取与合同对方友好协商解决方式,积极协助合同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另外,也需要密切留意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通知,注意搜集和留存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的各项相关证据,为潜在民事诉讼保留法律依据。最后,当事人在新订立合同时,应当将疫情、政府行为纳入考量,在合同中提前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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