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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赵虎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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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际,我们迎来了春节假期之后的复工。我们需要一方面抗击疫情,另外一方面也需要继续假期间未完的工作,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未完的洽商。但是,这场疫情带来了很多的变化,影响了方方面面,自然也影响到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武汉封城,湖北多地施行交通管制,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采取了多种限制人流的措施等等,这些措施是为了抗击疫情的需要,但是势必影响到一些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例如:已经约定好春节后在武汉或者其他地方开拍的电视剧可能不能按期开拍了,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武汉的生产企业迟迟不能恢复生产势必面临着违约的风险,已经约好的跨省的活猪或者其他活禽的交易可能因为政府管制无法履行,已经租赁好了店面准备开饭店但是无法装修和开张等等。


那么,因为疫情造成了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或者因为疫情影响交易成了明显赔本的买卖,当事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怎么办?是否可以认定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即使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也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呢?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

不可抗力主要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中,另外在其他的一些解决专项问题的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原则上来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查看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相比《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因不能履行合同被诉,可以主张是因为不可抗力,法院会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合同法》中对于承运合同遇到不可抗力如何解决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旅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旅游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如何解决也确定了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定并非简单的“不承担责任”而已,遇到不可抗力的时候,双方都可能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履行合同,即使遇到不可抗力,依然有义务做出一些行为,例如通知对方的义务等等。


二、非典时期的参考

发生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非常相似,我们可以参考非典时期的法院的一些做法和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其中三、(三)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从该《通知》规定的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些合同纠纷分为三种,一种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一种是“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纠纷,一种是“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第一种没有认为构成不可抗力,而是适用公平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则认为构成了不可抗力,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则处理。


本文认为《通知》中的这种区分还是恰当的,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也要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条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则。否则,只能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则。


情势变更的规则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我们可以看一看当时的两个案例:

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诉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联营合同一案中,法院认为:暴发"非典"及当地政府征用联合办学场地属于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鉴于职业学院教学需要及保健院场地现实情况,职业学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在中国银行丹阳支行诉景国庆租赁合同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非典”疫情,致使被告的饭店不能正常经营,从而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极大影响,这种情况应当认为出现了情势变更,又由于双方协议期限为三年,被告为租房经营已付予一定的装修投资,而目前被告方租用的时间较短,现在“非典”疫情已过,只要被告正常经营并及时付清房租,合同继续履行不仅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会使被告租房经营三年的目的得到实现,为鼓励交易,并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两个案例一个支持了构成不可抗力,一个没有支持构成不可抗力,但是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区别在于,第一个案例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是由于政府的征用行为,而后者饭店虽然因为非典的影响不能开业,但是还有很长的一段租期,依然可以实现合同目的,认定为情势变更更为合适。


三、法院应该会采取类似非典时期的司法政策和做法来裁判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

此次的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非常相似,其影响不亚于上次的非典疫情,很多交易因此受到影响,也有很多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本文认为,法院应该会采取类似非典时期的司法政策和做法,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交易纠纷做出裁判。


有一些合同纠纷,如果是因为政府的征用引起的,或者因为封城无法恢复生产等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会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则。有一些合同纠纷,虽然不是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防疫措施等等直接造成的,但是因为疫情影响,虽然可以履行合同,但是无法根据原来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的,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院会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出变更。


四、对合规工作的启示

在草拟合同或者审查合同的时候,不少人(律师、法务)常常会忽视“不可抗力”条款,主观上认为不可抗力发生的可能性太小了,而没有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如果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对其中一方不利,则会非常麻烦。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合同有相关的约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所以,此次非常可能会有人因为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疏忽而承担损失。


此次疫情提示我们,无论在起草合同还是在审查合同的时候,要关注不可抗力条款。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考虑是否要把“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一部分,还是明确把“疫情”排出不可抗力的范围(合同目的不同,选择不同)。除此之外,要完善不可抗力发生之后的通知规则(通知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等等),确立解决的规则。


综上,术业有专攻,疫情还没有过去,每一个职业都有自己的任务,医生在一线救治病人,律师则应该研究此次疫情在法律风险上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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