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防控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之于《传染病防治法》

刘锋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在中华大地扩散疾如旋踵,公民的生命健康危如累卵,国家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岌岌可危。而秩序是法律规则的基本价值,201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已规定了发现新型肺炎时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个人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我们可以战胜恐慌并谨记此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以实现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之国家与社会共同努力的法律价值。

现行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虽共规定了八十条,但已明确了对新型肺炎应当采取哪些疫情控制措施,具体围绕新型肺炎的传染病归类、新型肺炎防治职责、新型肺炎法定控制措施等三方面内容进行分享:


一、新型肺炎的传染病归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分类管理原则,新型肺炎法定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应当采取和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相同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新型肺炎防治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分配规定了新型肺炎防治过程中,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与指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等新型肺炎防治管理职责以及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有关的新型肺炎防治工作、社区医院和乡村卫生院(室)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新型肺炎防治工作等新型肺炎防治执行职责。



三、新型肺炎法定控制措施


1、医疗机构发现新型肺炎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1.1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1.2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1.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新型肺炎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2.1 对新型肺炎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2 新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2.3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新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新型肺炎疫情的处理。


3、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新型肺炎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在新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新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应当即时作出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3.1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3.2 停工、停业、停课;3.3 封闭或者封存被新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3.4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3.5 封闭可能造成新型肺炎扩散的场所;3.6 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3.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肺炎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3.8 根据新型肺炎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其他各方的应当配合采取的控制措施:新型肺炎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新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新型肺炎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新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笔者接下来将围绕新型肺炎防治相关法律规定陆续推出普及性内容,企盼所有人在特殊时期谨记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齐力创造抗击疫情的稳定秩序,共同点燃战胜新型肺炎的胜利曙光!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zhangjing@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万众一心,共抗疫情 | 致中闻客户的一封信

疫情防控 | 疫情时期的法律提示

疫情防控 | 企业应对肺炎疫情法律合规指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