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关于疫情防控特殊假期、北京市延迟复工相应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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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本文结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立足北京地区,撰写而成,以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特殊假期
1、疫情防控特殊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为休息日)。
2、工资支付: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如加班可优先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
二、北京市延迟复工期间
1、北京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2月8日、9日为休息日)。
2、必须行业安排正常工作,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以下必须行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1)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
(2)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4)重点项目建设施工;
(5)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3、非必须行业安排灵活工作,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除必须行业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4、未安排工作的企业有权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建议职工签字确认;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三、正常复工后
北京市2月10日正常复工后,如因疫情防控原因暂不能正常复工:
1、被隔离或处于医学观察期: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2、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3、确诊患者:支付病假工资。
4、其他原因待岗:(1)企业有权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建议职工签字确认;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2)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企业整体停工停产:(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正常工资待遇支付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愿企业与职工相互多一份体谅、多一份关怀、多一份支持,顾全大局,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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