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医务人员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NCP)患者法律问题提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庚子年刚开始,武汉就变成了全国人民挂在心尖上的城市。政府和民间很多团体都开始为武汉出力,而作为卫生系统打头阵的医院,更是义不容辞。北协和、南湘雅、东齐鲁、西华西齐出动,截止到2月22日,全国各地支援湖北医疗队人数已达到38000人。合法、高效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防控的重点。笔者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梳理医务人员在救治NCP患者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为依法开展救治活动提供指南意见。
1、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医疗资源紧张、患病病情急剧加重,一些患者或者家属难以理解,会采取不理性行为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务人员如何依法维权?
【律师解答】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合规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规定,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合规建议】
(1)医院应事先准备好安保预案,包括安保人员及设施的配备、安保培训、流程设计、主管领导等内容。
(2)对待患者应以关心、安抚为主,换位思考。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患者要求时,应委婉解释并给患者以希望,切勿过于直白地拒绝患者要求,以免刺激其绝望情绪而失去理智。
(3)一旦发生医患争执,医务人员应首先确保自身健康安全,即刻脱离接触,调整或更换防护医疗用具,必要时自行隔离观察。对待患者应尽量安抚、解释,以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病毒扩散风险,同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
2、医务人员被派往疫区救援是否违反执业注册规定?
【律师解答】不违反相关注册规定。
【合规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医师承担经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有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不仅要取得相应资质,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3、为减少职业暴露的风险,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采取哪些必要的防护措施?
【律师解答】NCP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为保护医务人员不被传染,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开展相关培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合规依据】《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防护措施包括: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合规建议】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关的防护设施、设备、物品等;关心在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发现有异常,及时替换诊治。
4、疫情期间,对于新发现的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医疗机构应在院内设立专门的病房及隔离区域收治患者,不得拒收;不具备救治条件的,应当将患者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并按照流程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合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合规建议】救死扶伤既是医务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也是法定的义务,医务人员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救治患者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上报疫情。
5、医务人员对NCP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时限是多久?具体上报要求是什么?
【律师解答】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合规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中病例现住址应当填写病例发病时的居住地,细化至村、组及社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病例的详细信息。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是疫情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疫情,既是医务人员的权利,更是义务。
6、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不服从政府调遣或者抗疫工作安排?
【律师解答】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违反者,将受到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医师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调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患者具有NCP的临床症状,但故意隐瞒或拒不承认湖北地区居住及旅游史、和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医务人员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如实提供其居住史、接触史、旅游史等信息,如果患者故意隐瞒或拒不承认湖北地区居住及旅游等病史,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将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合规依据】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首诊负责制,按照NCP诊疗指南,全面详细询问患者既往病史、接触史等。
8、接诊NCP患者时,医务人员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律师解答】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患沟通:(一)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隔离措施;(二)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三)及时向患者说明治疗费用信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疑似病人就诊时,可采用先治疗后收费的方式,避免因收费问题争议延误治疗。
【合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合规建议】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在全面、有效的沟通上,在传染病防疫期间,患者不仅仅需要医务人员的精湛医术,还需要更多的来自医务人员的安慰。医务人员点点滴滴的安慰,能让患者树立信心,战胜病魔。
9、接诊NCP患者时,医务人员有哪些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除因治疗和防控向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报告外,不得随意向外人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合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规建议】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所有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均应当向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游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医务人员掌握了患者的上述个人资料,有义务为其保密。
10、医务人员、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后勤部门是否可以单独接受急需的口罩等物品捐赠?
【律师解答】医疗机构接受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合规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合规建议】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的紧迫性,以及当前捐赠的特点,可由各医疗机构指定相关职能科室或指派专人成立专项职能部门,负责相关财物的接受、分发和使用。
11、医务人员在抗疫工作中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解答】(1)加班工资或补休。(2)抗疫补助费。(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NCP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规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好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医务人员在接诊NCP患者过程中受到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如是工伤,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律师解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受感染医务人员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合规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规建议】医务人员在救治患者时,不幸被感染,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其申报工伤,社保部门已经开通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zhangjing@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