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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法院如何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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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在职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义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尤其是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就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纠纷案件逐年增长,成为劳动法领域的一个热点现象。


在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从公司法领域的竞业限制讲,《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是在职的竞业限制,属法定竞业限制。

从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仅规定了离职竞业限制,而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但业内主流观点及相关裁判案例认为,竞业限制可以包括在职期间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从事相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且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营业,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定性

一方面,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中必然包含劳动者不得从事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或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行为。

另外一方面,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除了应当接受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的约束,还不得违反公司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即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故,高管人员的在职竞业限制的义务来源于法定义务,具有法定性,无须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进行特别约定。


与高管在职竞业限制相关的裁判规则

1.成立与用人单位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公司,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及股东,即使该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但注册公司的行为本身也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之一,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王祥、珠海扬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王祥在未经扬智公司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3日成立与扬智公司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芯科电子科技公司,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及股东,违反了《劳动合同书》以及《人事管理规则》的上述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4民终3311号


2.高管于工作期间设立公司并进行经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不竞争义务,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忠诚义务——马冀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现马冀作为高管于工作期间设立A公司并进行了经营,该公司与安捷力公司从营业范围和从事的业务来看明显存在竞争关系。马冀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不竞争义务,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忠诚义务,同时也给安捷力公司造成损害,安捷力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民终3076号


3.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尤其是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忠实义务。——杜云飞等劳动争议案。

案例摘要: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尤其是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忠实义务。是故,即便在职期间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的单独约定,劳动者亦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民终4493号


4.竞业禁止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协议适用于任职期间,但任职期间必然应当受到竞业禁止的法律约束。——袁浩平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摘要:原告系被告处的研发六部工程师,系技术核心人员,且原、被告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上述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协议适用于原告任职期间,但原告任职期间必然应当受到竞业禁止的法律约束。……袁小中作为原告的父亲,系原告的直系亲属,并无相关通讯电子行业的从业经历,其出资数万元入股与原告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没有原告的授意或同意,显然不合常理。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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