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资讯 | 最高法连发6篇长文点评中闻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件
(中国法院网)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张旻律师代理的公益案件“河南信阳老人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已连发6篇长文点评该典型案件。
本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评价该案的典型意义为,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于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地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本案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本案裁判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和张旻律师在2019年公益代理的案件。
该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大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等媒体均对本案予以报道。
2019年12月30日,案件宣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便连发3篇文章对案件进行点评:第一篇文章《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一审宣判:阻拦者不担责!》对该案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篇文章《一份德法交融的判决,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评价该案,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充分说明我们的司法裁判早已摆脱“维稳思维”的纠缠。决定案件走向的,不是息事宁人的“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而听取舆情意见也不等于屈从于舆论压力。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了公平正义不是以“稳”为轴心、随着风力来回震荡的钟摆。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第三篇文章《我们礼赞劝阻者,也无需对老人及其家属给予过多的道德谴责》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通读该判决的判理,判决书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造成老者死亡后果的原因、过错进行了全面分析。其次,这个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观。河南法院的这个判决书,坚持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好心邻居的善举撑腰打气,给整个社会注入一支正义凛然的强心剂。法院的判决是在向全社会庄严宣告:以后,任何人的任何善举,都将得到来自法律的强力支撑。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转发了《人民日报》刊载的评论文章《公正司法让见义勇为更有底气》,该文评价该案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法院的这一判决之所以广受赞扬,就在于它尊重事实、恪守法律,合乎法律和逻辑。判决论证充分,依法公正,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得益彰。司法对仗义执言者的支持,必将有利于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202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报道一些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的案件。
王维维律师和张旻律师代理的公益案件成为该栏目的首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文章《“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司法裁判给见义勇为者吃“定心丸”》,评价该案判决是一份德法交融的判决,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匡扶公道,无须多想。我们的司法裁判早已摆脱“和稀泥” 的纠缠,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得出了与主流价值观相同的结论。由成文法确定、司法施行的法律之治,与平常百姓日用不竭、须臾不离的道德之治,殊途同归。司法鼓励我们见义勇为,这人间,正值得。
【附】案件回顾
该案事发于2019年9月23日,郭某林在信阳市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